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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资金,挪用单位资金罪量刑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资金,挪用单位资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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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让公安局以盗窃罪立案

大家好,我设备被合伙人盗卖,公安局定性为经济纠纷,我想咨询专家或请律师风险代理。

2004年我张某杨某三人合伙从事工程,张某入干股。05年工程结束,张某超资三万余元,我要他不用还我了,我们签了经营情况说明。

2005底,我和杨某出资三人合伙买了第一台反铲挖掘机,口头协议先由投资人收回成本,然后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分。我们是以是以湖北某公司的名义和水电某局签的协议,施工地点在云南省永善县。我们虽然是以公司名义,实际上是自负赢亏,独立经营。2006年9月,我们用工程款又买空了一台皮卡车,户名是张某的。2006年底,在投资还没收回的情况下,张某杨某打电话给我说水电某局某付局长要我们再进一台反铲,要我汇款40万来再买第二台反铲,我当时借款20.8万元汇到我在永善的卡上,由杨某取出,杨又借10万元和张某一起向吴某购买反铲,总值46.8万,先付30万,余款2007年3月底付清,合同和欠条由张某签字。2007年1月20日我到永善,发现管财务的杨某挪用了我以前的工程款14万,经协商,我给杨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她将股份转给我。2月12日我和张某补签了协议,主要条款是:一、赵某出资购买了二台反铲和一台皮卡车;二、先由赵收回投资后财产由二人共同所有,赵占三分之二股,张占三分之一;三、张某负责现场管理。

07年2月13日我付了杨5万元就回家了,第二台反铲停放在我们的营地。2月的一天杨将我的第二台反铲偷走,三月份杨张一起找吴某,由杨付清了欠款,并由杨和吴重签了协议,而吴并不知道反铲是三人合伙的。07年4月在杨某拒绝退还反铲的情况下我到永善县某公安分局报案,公安认为是经济纠纷不立案。同年11月14日,张某趁我不在之机偷偷将我的第一台反铲也卖了,并将帐上的资金取出开着皮卡车潜逃,也变换了手机号码。公安分局以侵占罪立案,并通知了他妹夫,张知道后于12月20日给我发了一封信,告诉我将反铲卖了并要我按告知的电话号码和他联系,但却一直打不通。08年元月,张到公安分局,由民警组织协调,此时我的成本一分还没收回,通过算帐他应付我53万元,他在记帐时本来报了几万元的送礼费,此时他说还有十几万的礼金没报,只同意付我35万,我没同意,他走了后再也没联系上。我报案后公安进行了调查,杨和他的情夫作伪证说第二台反铲是他们夫妻买的,公安局现已他们作伪证。

一年来,我多次到市局和公安厅上访,上级也很重视,永善公安也很重视,但他们认定是经济纠纷,无能为力。我现在是一无所有,债台高筑,有家不能归。法院不以侵占罪立案,我又无钱打官司。我想请各位专家告诉我,公安局认定盗窃罪不成立到底是对还是错?如果他们错了我该怎么办?如果有人愿意风险代理,请和我联系。

我在网上查了一些盗窃共有财产的案例,江西省有几起类似的案例,是以盗窃罪判罪的,你能帮我出主意吗?我现在无钱上法院,法院的钱可以申请缓交吗?如果能,需要什么手术?

电话:13320427233

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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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前年入股了堂哥的公司,因为经验不足,所以当时的合同都是他草拟的,然后就这么签了,现在合作很不愉快,想撤股份,但是发现很多条例都很针对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求帮助。附当时的合同一份给大家看看,希望大家帮我出出主意。我是乙方。

入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评估甲方所创蚀刻厂现有资产(以8.8折计算)价值人民币28万元整。现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从2007年11月1日起收购蚀刻厂百分之三十股份,合计人民币8.4万元整,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成为蚀刻厂的股东。经双方协定,特拟订以下事项:

1. 利润分成:

按双方所持有股份比例分成蚀刻厂的纯利润。

2. 风险分担:

按双方所持有蚀刻厂的股份比例共同承担经评估计算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人民币方式计算)。

3. 经营方式:

由甲方主要负责蚀刻厂涉外事务,乙方主要负责蚀刻厂日常生产等事务。双方应对所负责的事项尽职尽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4. 财务管理:

由甲方管理资金运作,须保证各项资金运转正常,不得私自挪用资金。由乙方管理各项财务帐目,须保证帐目分明,不得虚报瞒报。

5. 撤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