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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时效期限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海商法》第265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84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245条)

答辩期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