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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情面不能讲(就事论法)

    编辑同志:今年 1月某日晚,个体户张某邀请朋友梁某、娄某、陈某到家中打扑克,玩至深夜,梁某、娄某毒瘾发作,要求在张某家中过毒瘾。张某没有拒绝,并提供了卧具。后来,梁某、娄某又多次到张某住处吸毒。不久前,吸毒者梁某和娄某在购买自用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多次在张某家吸毒一事。随后,张某也被请进了公安局。近日,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000元。请问,张某只是让吸毒者在家里过毒瘾怎么就触犯了刑律呢?
    读者小文小文同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毒的,则是一种犯罪行为。近几年来,吸毒人数急剧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播毒品的场所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宾馆、饭店、咖啡厅、歌舞厅等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甚至在一些家庭场所,吸毒者可以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吸食、注射毒品。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所有者为了招揽生意或碍于情面,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吸毒现象不仅不制止、不报告,甚至还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使吸毒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有效地制止吸毒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第 354条设立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方便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限于房屋,其他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这里的“方便条件”是指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卧具等。按照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和方便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至于行为人是自愿提供还是应吸毒者的要求而提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亦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是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情节。另外,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仍然给其提供吸毒场所和方便。如果行为人因受欺骗等原因,不明知对方是利用所提供的场所吸毒,则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中,张某明知牌友梁某、娄某是吸毒人员,并多次让他们在自己家中过毒瘾,显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据刑法第 354条的规定,在“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幅度内,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以罚金 1000元,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相适应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