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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无罪刑事判决书(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无罪刑事判决书(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2011-09-09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0527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生,男,57岁(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北京市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主任,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钧钊、单瑞芳,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新生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新生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新生及其辩护人李钧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新生在担任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主任期间,在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宋光正的授意下,伙同宋光正、孙珂(均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单位北京市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的公款人民币30万元,挪至以孙珂的母亲的名义开办的公司北京昆光音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进行经营活动,直至同年10月25日孙珂将该款全部归还。后被查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工商档案、任免职通知、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光正与孙珂合谋挪用北京市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的公款,利用宋光正担任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北京市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主任王新生挪用公款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新生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孙珂作为公款的使用人,与宋光正合谋,利用宋光正的职务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市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主任王新生将公款挪用,供个人使用,宋光正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起关键作用,是主犯;王新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王新生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王新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一审判决对王新生减轻处罚后又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应予改判。
王新生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其不具有职务便利,且缺乏与宋光正、孙珂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王新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系认定事实错误及王新生不具有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新生具有挪用公款共犯的主观故意,只能证明王新生在受上级领导宋光正指示给孙珂领取支票时知道将公款用于个人的公司使用,但不能以此进一步证明王新生具有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建议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生担任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宣武国税局)所属的北京市宣武税务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咨询事务所)主任。宣武国税局原局长宋光正与孙珂(均已判刑)预谋挪用咨询事务所公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以孙珂母亲名义成立的北京昆光音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光公司)的经营。后宋光正授意王新生将咨询事务所公款借给昆光公司。5月31日,孙珂到咨询事务所,王新生让咨询事务所的财务人员给孙珂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的支票,孙珂将该款用于昆光公司的经营活动。同年10月25日,孙珂将该款归还咨询事务所。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宋光正的证言证明:1999年其是宣武国税局的局长,孙柯是行政科科长。5月的一天下午,孙柯说他母亲办了一家公司,需要30万元的注册资金,曾找咨询事务所的王新生借30万元,但王没敢借。孙柯让其帮他跟王新生说说,其答应了。大约一个星期后,王新生给其打电话说孙柯要借30万元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完了就还钱。其说能帮忙就帮忙,但是让孙柯快点把钱还回来。大约一个月后,其打电话问王新生钱是否还给了咨询事务所?王说还了。王新生是咨询事务所的主任、法定代表人,该事务所是宣武国税局的下属单位,主要工作人员是宣武国税局的在编人员,领导也是由宣武国税局任命。该事务所的收入来源是咨询费,奖金、工资等支出由局里审批。该事务所内部也应该有财务管理制度,如有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事务所一般会上报局里,先由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觉得有必要,可以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在孙柯提出借30万元之前,说他母亲要办一个公司,必须有三个股东才能注册,让其女儿宋欣顶替一个名额。其就答应了,并把宋欣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孙柯,后宋欣办了退股手续。宋欣在昆光公司没有出资,只是顶替了一个名额。从1999年6月至退股前,孙柯每月以工资名义支付给宋欣700元钱,实际上宋欣没有在昆光公司上过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