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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YDH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SXZT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诉讼辩护人,依法出庭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必要的调查取证及方才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以及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公诉方对本案被告人在国有企业LXYT水泥厂改制期间涉嫌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LXYT水泥厂改制的基本情况
1、改制的背景及过程
改制的背景是:要改制先破产,要破产先偿还工行贷款(见侦查卷卷七P22-24《询问YYZ笔录》。
改制的过程是:2002年6月21日,LXYT水泥厂经LX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见侦查卷卷三P56-57页(2002)L经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2004年年初,LX计划经济局出于对LXYT水泥厂进行企业改制的需要,委托BJZ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2004年3月20日为基准日对该厂全部资产进行评估(见侦查卷卷五P67-87页BZX评报字【2004】第028号)。同年6月29日,LX人民法院裁定LXYT水泥厂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见侦查卷卷三P58-60页(2002)L民破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2005年10月24日,以LX发展计划局为出售方,以被告人为购买方,签订了《LXYT水泥厂出售协议》(见侦查卷卷三P24-27页)。同年12月7日,完成资产移交,但移交的资产仍以2004年3月20日资产为准(见侦查卷卷三P36页《LXYT水泥厂资产移交清册》)。
2、以被告人名义参与竞买的情况
参与对LXYT水泥厂的改制竞买,一开始是由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集体参与竞买”,“大家共同跑资金竞买企业”。为此,还专门召开过原班子全体人员和中层干部参加的关于筹资的会议,召开过动员筹资集体购买的全厂职工会议(见侦查卷卷二P36-51《询问YCM笔录》、P99-100页《询问CLP笔录》、P112-114页《询问YBL笔录》)。后来,因为限于对竞买人条件的限制,便以被告人的名义代表职工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因为部分集资人员又不愿意入股,遂将该部分集资予以归还。到最后,愿意继续当股东的只剩下YDH、YCM、GPT三人。因GPT向YCM透露不想参与YT水泥公司的事,才发生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仅为YDH、YCM两个人的情况。再后来,因GPT提出异议,遂以变更登记的形式,登记GPT为第三位股东(见侦查卷卷二P107-110《询问GPT笔录》)。
3、竞买企业的资金管理状况
在专门召开过原班子全体人员和中层干部参加的关于筹资的会议后,对筹措的资金采取了个人筹集,交给厂财务统一管理(见侦查卷卷七P72页《询问GYY笔录》)的办法,毫无疑问此种做法不符合财务制度。但是当时YDH的认识是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管理且不会出错,其主观是为了保证所筹集资金的安全。而截至目前,我国法律也并没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贪污100万元指控不能成立的理由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的规定,贪污罪是一种结果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的侵吞手段,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对照以上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本宗犯罪,显然在贪污罪构成要件上是欠缺的:
1、关于主观故意方面
被告人关于此点的供述前后一致,即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没有指使财务人员WGT做假账、出假收据。而作为证人的财务人员WGT的证言则始终模糊不清,一直讲是按被告人的意思办的,而被告人的意思按WGT的说法就是“把借款加大”。把谁的借款加大?何时加?怎么加?证人没有说清。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到底是如何指使WGT做的假账,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WGT怎么说的、要求WGT什么时间、怎么做的?还有,就是证人把货款倒为借款后,收据也并没有交给被告人,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的内容并不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仅仅是多方筹集资金,完成政府下达的归还工行贷款的死任务,以顺利破产及改制。
2、关于客观行为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