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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作者:闵涛编辑:studa090420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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