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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补救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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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补救与完善
传统刑事立法以赃计罪的模式,有其合理性,它体现的是对“收财”行为的关注,特别是对达到一定量的数额的关注,而不是对违背职责出卖国家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评价。然而,这种定罪量刑模式,如上所述已混淆了商业受贿罪与侵财犯罪的本质,漠视了行为的主观恶性。同时亦使一些不可量化的受财行为排除于刑法的规制之外,这不但不能很好地规范新型贿赂行为,而且也与法律价值追求相悖。因此,摆脱传统的计赃论罪的立法方式,把情节与数额加以分列,实行“二元制”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改革商业受贿罪量刑立法的首要问题。从有关本罪的司法解释与实践看,数额为治罪标准的唯一性已悄然所有改变。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熓孕校牎分泄娑ǎ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应予立案。可见,受贿行为的情节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完全不必拘于数额量而独立构罪,因此,刑法典中,要全面突破以赃计罪的模式,分别不同情况,确立数额与情节的定罪处刑标准,并且把数额与情节的位置互换,置情节要件于数额要件的前面,以彰显对法律价值的关注与犯罪本质的追求。其具体做法是:
一、犕黄拼统的以赃计罪的模式,确立数额与情节分列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
1、改变罪的规定的行为方式设置。现行刑法受贿犯罪的设定是根据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相同而行为的基本客观表现形式相似的哪些收财行为作为一个犯罪单独设定,并且是以多罪刑阶段为基本框架来构建的。这种以单独罪名而又多罪刑阶段的罪的设计为模式与刑的设定以衔接式为主而贯穿着交叉式的特色的框架模式,存在着如上所述的重受贿数额轻行为表现形式;过份强调可量化的贿赂而忽视了不可量化的贿赂;过份关注行为侵犯对象而忽视犯罪客体的倾向。这种罪刑设定方式结合在一起,就必然导致把一些如“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行为构成要件所带来的在成罪认定上可能出现的由于未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构成受贿罪既遂甚至不能认定为犯罪的问题。为此,应重新设计本罪的构罪要件,把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与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区分开来。在罪状表述上,把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国家公职人员索取、期约、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基本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把违背职责以及枉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加重犯的构罪要件,以受财数额及其次数作为加重犯的不同刑度的补充要件。同时注意把普通受贿、商业受贿和翰旋受贿等犯罪的刑度作适当的配置,可以在不改变罪的模式下在刑的设定上合理分开。
2、备谋湫痰纳瓒ǖ幕旌鲜讲⒂玫哪J健O中行淌铝⒎ㄊ芑咦锏男痰纳瓒模式应该说是衔接式为主,以交叉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这种模式既体现不同刑罚档次的量刑区别,又似乎并不区别的状态。这种以数额为标准而构成的不同刑档的刑种与刑度的处罚适用由于两种设定方式并存,使得量刑操作上刑度处于可上可下,亦此亦彼的不清晰的模糊状态,这不仅无形中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而且不同数额标准刑罚的法定最高刑的相互雷同对于低数额档次的行为来说是不公平的。即算有期徒刑的上不封顶并不意味着最高刑绝对是15年,但实践中没人胆敢推定法定最高刑不是15年。这种由立法导致的实践的犹豫,不符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时效制度在这里难以伸展适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因此,在分别设定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取消现行混合式的罪刑设定模式,代之以单一的模式,即要么采用交叉式,要么采用衔接模式,而且所采用的模式与时效制度的适用结合起来,不能让时效制度在受贿罪群的刑罚承担中无所适从。笔者以为,在不以数额为客观构成主要要件后,采用交叉式设定模式在目前我国法制环境并不完善、司法官员素质普遍低下的条件下,弊多而利少,法律正义是无以体现的,故在区别加重犯的刑度的前提下,应采用衔接式更利于实践操作,同时,使时效制度真正得到合理的运用中+国―教↑育文 摘。
二、受贿罪独立定刑,区分基本犯和加重犯的刑罚。
现行受贿罪适用贪污罪的刑罚显然是严重背离罪刑均衡原则的,应当把受贿罪单独定罪定刑。同时区别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刑罚。并且在采用衔接式设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时效制度的适用。明确设定基本犯的法定最低刑又是减轻犯的法定最高刑,而基本犯的法定最高刑又是加重犯的法定最低刑。这样,互不含混,不同犯罪构成之间法定刑紧密联系,不交叉,不留空隙,法律适用保持客观统一,同时使刑法设定的时效制度在本罪的层面上获得合理适用。
三、合理设计索贿行为的刑罚。
索贿行为的刑罚应摆脱从重处罚的模式,把其作为一个构罪情节加以严厉评价,不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了。在未来刑法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实行二元制的标准后,索贿行为的归宿应置于构罪情节之中,与故意刁难,要挟的行为作为并列情节要件加以规制,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