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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团伙抢劫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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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团伙抢劫的量刑标准
团伙抢劫按共同犯罪处理,对于团伙抢劫中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未成年人团伙抢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未成年人团伙抢劫
是未成年人团伙抢劫被保后.<他是16周岁,抢了一次劫,不是主犯,现在已经被保出来了>还会做牢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取保候审是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即使取保了,也不能说明就不会坐牢,但是缓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
可以争取判缓刑,但也不一定能行。毕竟抢劫是重罪。 【查看全文】
○ 未成年人罗X团伙抢劫案辩护词
一、 被告人罗X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罗X在本案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起诉书认定,本案中罗X只参与了两次作案,而且每次作案,罗X只是起带人作用,作案过程中至始至终没有使用凶器和暴力,也没有从事诸如打人、搜身、抢钱等主要的抢劫行为,罗X在作案过程中做什么事,自己不能决定,均由其他被告人指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罗X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罗X出生日期为1990年1月25日,年仅15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罗X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罗X,作案手法简洁,未使用凶器和暴力,人身攻击性不强,同时,罗X参与抢劫的金额共计600元,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罗X的参与抢劫的目的,只是想获得一些零用钱,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其主观恶性较小。
2、案发后,罗X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坦白了自己所有的罪行,而且说出了被害人吴文炳的姓名,为公安机关顺利找到被害人取证作了贡献。
3、本案适用论罪程序,根据规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4、罗X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滑入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罗X自幼没有父亲,家庭残缺,长期缺乏父爱和管教,由于没有父亲,家里所有经济来源仅靠从事清洁工工作的母亲,基本生活都不能维持,家境非常贫寒,又是低保户,每年都要政府给予救济。也因此,罗X只读到初中就辍学在家。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情感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且罗X生性胆小,家境又不好,内心深处充满了自卑,总想在家庭之外寻找一种安全感,或者说是一种寄托,这样一种境地是非常值得人们去同情的。只是由于年少无知,自我把持不够,才滑进了这样一种看似友善,实则危险的“朋友圈”中去了,任由朋友的摆布,以致铸就了今天的错误。
审判长、审判员,每一位青少年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完整美满的家庭,希望自己有一段无忧无虑的青春年华,然而,现实生活却有那么多的挫折与不公平,对于一个成人,这也许不能作为怨天尤人的借口,但命运对于被告人罗X来说,确实是那么的不尽如人意。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罗X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论罪态度较好的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对罗X的处罚。也许,今天他还不能体会到这是多么的重要,也许,现在他还不知道这样一个机会有多么的珍贵,但,唯有此,才能使我们对他的挽惜得以平抚,唯有此,才能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冬冬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查看全文】
○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朋友因四人团伙抢劫致人死亡,其中策划人和一行凶人在逃,行凶人2和帮凶人被抓,我朋友就是帮凶,他负责把人引到某地方,其余人实施抢劫,致使一人死亡!请帮忙看我的朋友的罪能判几年,会不会死型或无期?非常感谢!
中顾网律师解答: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查看全文】
○团伙抢劫中主犯 从犯 胁从犯的界定
一、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概念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查看全文】
○抢劫罪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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