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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之我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并不是十分明朗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的规定,语义非常模糊,量刑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我个人认为,对于贪污受贿罪,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定刑是比较合适的。具体做法是:以上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的一半以及平均寿命作为标准,贪污受贿达到这个数字的,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举例来说,上年全国平均寿命为76岁,全国职工年收入为3万元,它的一半是1.5万元,贪污(受贿)10万元,则可以判处有期徒刑7年(采用四舍五入法);贪污(受贿)30(1.5乘以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0年;30万元以上114(1.5乘以76)万元以下的处以无期徒刑;114万元以上144(1.5乘以76,再加上30)万元以下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44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现在的贪污受贿案件,涉及金额一般达到成百上千万,有的甚至超过一亿元。请大家想一想,你一年的收入有多少,一生的收入又有多少?贪污受贿(其实受贿一千万比贪污一千万,国家或集体所受的损失更大)一千万,有多少纳税人的钱进了私人的腰包?

  量刑重一点,对犯罪分子能起到震慑作用,我认为我主张的上述量刑标准是适中的,如果真正能够实施,将大大减少贪污受贿罪,挽救许多即将走向罪恶深渊的同志,给国家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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