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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建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平桥区平桥镇卫生院院长、支部书记。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建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建及其辩护人肖新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0月19日,被告人尹建在任平桥镇卫生院院长期间,以平桥镇卫生院建住宅楼的名义代表卫生院与开发商王胜利签订“平桥镇卫生院门诊综合楼前临路门面开发协议”,由王胜利对卫生院门前临路的1294.?3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尹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王胜利办理了相关规划、建设等手续,并在相关审批手续上签字盖章。该宗土地在买卖时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土地经评估为51.5万元。提供证据有被告人尹建的供述,证人吴中耀、周伟、王胜利、陈志华、胡啸、许正明、马定金、胡善明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土地转让协议、开发协议,查帐证明及相关帐据、收条、说明,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等。认定被告人尹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建辩称,其签协议时是121?3,且是按局里意见操作,一个人承担责任不当。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尹建在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和动机,在客观上未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按平桥区卫生局领导开会决定的意见办理事务,不属于个人滥用职权。2、公诉机关依据土地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给国家造成51.5万元的重大损失是不妥的,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协议开发面积是121?3,鉴定意见书中却是1294.?3,比协议面积多出76.3?3,多出部分不是卫生院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3、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尹建没有利用职权擅自买卖国有土地,也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按“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尹建作出无罪判决。提供证据有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和平桥镇卫生院说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被告人尹建被平桥区卫生局任命为平桥镇卫生院院长。2005年3月10日,平桥镇卫生院分别从平桥土地所购地3.456亩,从平桥镇两庙村购地1.47亩建新址。2006年,平桥镇卫生院因建院欠帐较多,8月24日,平桥镇卫生院向平桥区卫生局请示“急需转让现址门前土地”。2006年10月14日下午,平桥区卫生局班子成员扩大会议讨论了平桥镇卫生院的资产处置问题,但无明确意见也未书面答复。2006年10月19日,尹建代表平桥镇卫生院和开发商王胜利签订“平桥镇卫生院门诊综合楼前临路门面开发协议”,以平桥镇卫生院建住宅楼的名义,由王胜利对平桥镇卫生院门诊综合楼前临路的121?3进行商品房开发出售,王胜利付给平桥镇卫生院土补偿费51万元,尹建提供了该土地使用权证为王胜利办理了相关规划、建设等手续,并在相关审批手续上签字盖章。该宗土地在买卖时均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经信阳市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评估,土地面积1294.?3,按当时价值为5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尹建供述,供认2006年,卫生院欠款七、八十万元,院班子研究决定将新院址门前的土地1.83亩对外招投资商,以卫生院建家属楼的名义开发,由开发商付给一笔土地补偿费,用来还帐。2006年8月,卫生局局长胡善明安排马定金、许正明参与和王胜利商谈开发事宜,初步商议结果是51万元。8月24日,院里向卫生局打了一份报告,后来没人出更高价,10月19日,王胜利巳付完51万元,其代表卫生院就和王胜利签订了开发协议,王胜利就开始施工。按照协议,我院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胜利自己去办理的城建、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需要我院盖章签字的,我就盖章签字。我院一直没去土地部门变更土地性质,也没缴纳土地出让金。
2、证人吴中耀、周伟、陈志华证言,证明了平桥镇卫生院购买两庙村和平桥土地所两宗地的过程。
3、证人王胜利证言,证明2006年9月9日上午,其通过两庙村支书陈年亮找平桥镇卫生院院长尹建买卫生院门前一块地,出51万元,尹建当时答应。9月11日上午去交钱,卫生局的许局长等人在,尹建把我向这几人介绍,说我要这块地,后分次付清51万签订协议。办手续的时候是尹建给的土地证,是以平桥镇卫生院住宅楼的名义报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