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一审辩护词(合同诈骗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远磊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康”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以前,被告人张**主动通过QQ(与被害人王*唯一的联系方式)告知被害人被骗并建议报警且可以为其作证,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全部事实,使公安机关可以迅速、顺利查破此案,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余万的被冻结,以及雷克萨斯车辆和浪琴手表的收缴,在最大幅度内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张远磊在其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根据退赃的数额以及对被害人弥补的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正是被告人张**的如实供述,致使公安机关迅速冻结刘*之兄刘磊和刘超女友刘子荷两个银行账户30余万的赃款,以及52万余元的雷克萨斯车一辆和价值2万余元的浪琴手表,共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约80余万。
5、被告人张**获利较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仅获得1800元,其主观上并未有骗取公司一百多万巨款的想法和意识,主观恶性不大。
6、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假如,被害人对购车人、担保人、经销商、搅拌站负责人等任何一个人稍加考察、核实,相信本案绝不会发生。



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2013718日从山东老家来北京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平时依靠在网上找一些小工、临时工度日,生活所迫加上老康的欺骗和诱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张**家庭条件极其困难,为山全国重点贫困山区,土地贫瘠,父母体弱多病,种地为生,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人张**于2010420日经山东省**县人民法院调解以(2010)*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张**由张**独自抚养,现婚生女跟随其父母生活,被告人张**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现实的生活和生存状况。

 


                             20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