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抢劫罪法院相关量刑意见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以下是法院对于抢劫罪的相关量刑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