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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怎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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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怎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减刑假释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1-10-10 19:51:29 浏览次数:331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是持有毒品。这里的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本罪是持有型犯罪。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高度犯罪来说,是低度犯罪。因此,在高度犯罪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应以本罪论处。对此,《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此外,在我国吸食毒品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应以本罪论处。对此,《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罪责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量要素,刑法规定为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这里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非法持有下列毒品:(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克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根据《纪要》第2条的规定,是指非法持有下列毒品:(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克;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7)咖非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律师辩护
中华律师网总编辑、本网首席律师杜相忠认为,律师介入上述刑事案件,应充分考虑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据理力争,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一、无罪辩护
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犯罪行为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所列条件之一的,应为其做无罪辩护:
1、行为人未达到本罪立案追诉标准或具有其他显著轻微情节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
2、危害后果系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无罪过事件所导致的;
3、行为人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前述行为不适用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和基于先行行为产生法律义务的人);
4、其他不能归罪于被告人的法定事由或无罪情形。
二、罪轻辩护
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所列条件的,应根据刑法具体规定分别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罪轻辩护,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缓刑的适用。
1、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坦白(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2、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3、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4、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5、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刑法第27条)。
6、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7、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8、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罚: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9、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免除处罚(有罪免刑):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10、行为人所犯罪行出现法条竞合,适用本罪或另一罪名更能体现立法本意和维护被告人利益的。
律师在具体辩护时,除应注意上述十大事项外,还应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客体、受害人过错、被告人一贯表现(初犯、表现良好等)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等主客观原因,力求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争取实现人民法院做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