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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涉嫌强奸罪的辩护词
关于王某某涉嫌强奸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确定我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参与了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王某某被司法机关控制后,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未成年犯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量刑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在处理上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四、被告人系初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一直安分守己,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只是因文化文平太低、法制观念淡薄、年龄又小,而平时结交的一些不良社会朋友更不能为其正确的引导和指明人生方向,使得被告人在人生道路上日渐迷茫,找不到方向,走上犯罪道路。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其都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其不仅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且也供述了同案犯全部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系初犯、未成年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