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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应以诈骗罪立案
本报讯 自本报连续报道了金昌路演“双簧”、“卖假手机” 团伙行骗的现象后,短短几天里,本报接到二十多位受害者的电话,粗略计算,这伙人每天的行骗金额可达上万元。12月20日,记者就此事对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郑高键教授进行了采访。郑教授说,行骗金额达2000元就已经构成诈骗罪,只要有确凿的证据,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应以诈骗罪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捕。
金昌路演“双簧”、“卖假手机”的行为到底属于以次充好,还是诈骗?到底归工商部门管,还是应该找公安?这伙人的行为到底该怎么定性?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郑高键教授告诉记者,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郑教授说,“卖假手机”的现象,跟之前的火车站扑克牌事件本质上是一样的,所谓的“卖手机”只是这些人行骗的手段,跟一般意义上的以次充好有本质的区别。由此可见,金昌路上这伙人是利用行人的善良,让行人花上千元去买实际价值只有一两百元的东西,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何况,金昌路卖假手机的这伙人每天行骗金额可达上万元之多,已经属于诈骗罪情节较为严重的。受骗者可以整理好受骗证据,多人联合起来去公安机关报案,只要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不用抓这些人的现行,照样可以立案以诈骗罪逮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