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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台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明均,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麻江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江县贤昌乡贤昌村枫香组。系被害人罗普清之父。

  诉讼代理人陶利江、赵元周,贵州省麻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燚,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宣恩县高罗乡清水塘村九组6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维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晏友权,曾用名晏福林,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宣恩县高罗乡埃山村七组20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申章,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宣恩县高罗乡下坝村七组5号。因本案于2009年4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发祥,系被告人朱申章之父。

  指定辩护人孙民,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能利,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宣恩县高罗乡马家寨村六组37号。因本案于2009年4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燚、晏友权、朱申章、杨能利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明均以要求被告人刘燚、晏友权、朱申章、杨能利赔偿因被害人罗普清死亡后的经济损失费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明均及其诉讼代理人陶利江、赵元周,被告人刘燚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维新,被告人晏友权、被告人朱申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朱发祥、指定辩护人孙民、被告人杨能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晏友友在温岭市大溪镇东桥村溜冰场溜冰时与被害人罗普清发生碰撞,被告人晏友权认为被害人罗普清应该道歉却没有道歉,遂怀恨在心,后被告人晏友权纠集了被告人刘燚、朱申章、杨能利及蒯涛、“小河南”(均另案处理)共六人尾随被害人罗普清想要教训他,途中在大溪镇东桥街一杂货店内购买了四把菜刀。到了大溪镇东桥南路18号洪兵超市附近,先由被告人杨能利确认被害人罗普清在超市内,后被告人刘燚、晏友权、朱申章、蒯涛四人持刀冲进该超市,用菜刀将被害人罗普清的头部、背部及手脚等多处砍伤后逃跑。被害人罗普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普清系全身多部位遭受锐器砍切,致广泛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关山新村38栋西边第一间三楼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刘燚、杨能利、朱申章抓获。200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宣恩

县高罗乡黄家河村1组吕丰贤家将被告人晏友权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分别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燚、晏友权、朱申章、杨能利目无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燚、晏友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晏友权、杨能利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朱申章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能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明均及其诉讼代理人陶利江、赵元周要求在追究被告人刘燚、晏友权、朱申章、杨能利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明均因被害人罗普清死亡后的经济损失费208558.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