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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详解

  一、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否则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具体地说,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以下三种行为:

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

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中的转化犯,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人员。

四、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