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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量刑,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罪量刑,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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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还是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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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设备被合伙人盗卖,公安局定性为经济纠纷,我想咨询专家或请律师风险代理。

2004年我张某杨某三人合伙从事工程,张某入干股。05年工程结束,张某超资三万余元,我要他不用还我了,我们还签了经营情况说明。

2005底,我和杨某出资三人合伙买了第一台反铲挖掘机,口头协议先由投资人收回成本,然后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分。我们是以湖北某公司的名义和水电某局签的协议,施工地点在云南省永善县。我们虽然是以公司名义,实际上是自负赢亏,独立经营。2006年9月,我们用工程款又买了一台皮卡车,户名是张某的。2006年底,在投资还没收回的情况下,张某杨某打电话给我说水电某局某付局长要我们再进一台反铲,要我汇款40万来再买第二台反铲,我当时借款20.8万元汇到我在永善的卡上,由杨某取出,杨又借10万元和张某一起向吴某购买反铲,总值46.8万,先付30万,余款2007年3月底付清,合同和欠条由张某签字。2007年1月20日我到永善,发现管财务的杨某挪用了我以前的工程款14万,经协商,我给杨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她将股份转给我。2月12日我和张某补签了协议,主要条款是:一、我出资购买了二台反铲和一台皮卡车;二、先由我收回投资后财产由二人共同所有,我占三分之二股,张占三分之一;三、张某负责现场管理。

07年2月13日我付了杨5万元就回家了,第二台反铲停放在我们的营地。2月的一天杨将我的第二台反铲偷走,三月份杨张一起找吴某,由杨付清了欠款,并由杨和吴重签了协议,而吴并不知道反铲是三人合伙的。07年4月在杨某拒绝退还反铲的情况下我到永善县某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立案。同年11月14日,张某趁我不在之机偷偷将我的第一台反铲也卖了,并将帐上的资金取出开着皮卡车潜逃,也变换了手机号码。公安分局以侵占罪立案,并通知了他妹夫,张知道后于12月20日给我发了一封信,告诉我将反铲卖了并要我按告知的电话号码和他联系,但却一直打不通。08年元月,张到公安分局,由民警组织协调,此时我的成本一分还没收回,通过算帐他应付我53万元,他在记帐时本来报了几万元的送礼费,此时他说还有十几万的礼金没报,只同意付我35万,我没同意,他走了后再也没联系上。我报案后公安局进行了调查,杨和他的情夫作伪证说第二台反铲是他们夫妻买的,公安局现已查清他们作伪证。

一年来,我多次到市局和公安厅上访,上级也很重视,永善公安也很重视,但他们认定是经济纠纷,无能为力。我现在是一无所有,债台高筑,有家不能归。法院不以侵占罪立案,我又无钱打官司。我想请各位专家告诉我,公安局认定盗窃罪不成立到底是对还是错?如果他们错了我该怎么办?如果有人愿意风险代理,请和我联系。

电话:1332042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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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以盗窃罪立案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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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张某杨某三人合伙从事工程,张某入干股。05年工程结束,张某超资三万余元,我要他不用还我了,我们签了经营情况说明。

2005底,我和杨某出资三人合伙买了第一台反铲挖掘机,口头协议先由投资人收回成本,然后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分。我们是以是以湖北某公司的名义和水电某局签的协议,施工地点在云南省永善县。我们虽然是以公司名义,实际上是自负赢亏,独立经营。2006年9月,我们用工程款又买空了一台皮卡车,户名是张某的。2006年底,在投资还没收回的情况下,张某杨某打电话给我说水电某局某付局长要我们再进一台反铲,要我汇款40万来再买第二台反铲,我当时借款20.8万元汇到我在永善的卡上,由杨某取出,杨又借10万元和张某一起向吴某购买反铲,总值46.8万,先付30万,余款2007年3月底付清,合同和欠条由张某签字。2007年1月20日我到永善,发现管财务的杨某挪用了我以前的工程款14万,经协商,我给杨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她将股份转给我。2月12日我和张某补签了协议,主要条款是:一、赵某出资购买了二台反铲和一台皮卡车;二、先由赵收回投资后财产由二人共同所有,赵占三分之二股,张占三分之一;三、张某负责现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