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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盗窃罪诈骗罪辩护律师孙瑞红:捡拾到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捡拾到他人存折并取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张某系某企业职工。一日上午,张某与同事到隔壁的办公室打扫卫生,张某发现办公桌底下地上有一张存折,随即将该存折拿走,到自己的办公室一看,是王某的活期存折,有
森合律师孙瑞红:本案中真正侵害到王某财产权的行为是什么?毫无疑问应当是在银行柜台的取款行为。因为存折不是张某的,张某在柜台取钱时,肯定对工作人员撒谎,否则银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是不会给其取款的。之所以给其取款,是因为工作人员受骗。但受害人是王某,受骗人和受害人不一致,这是因为本案属于特殊的诈骗形式,即三角诈骗。所以,本人认为张某在本案中应当构成诈骗罪。至于张某将存折偷出来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存折本身并没有多少价值,并且如果只是偷出存折,并不取款的话,也不应当按照盗窃罪来进行追究,因为王某只是损失了存折,并未损失存折中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