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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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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2011-09-29 09:03:12)

标签: 敲诈勒索罪 量刑标准 杂谈 分类: 刑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犯敲诈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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