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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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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体?
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
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
5.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
6.哪些挪用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7.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
8.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
9.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如何定罪处罚?
10.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11.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12.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处罚?
※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正文】
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一念”之差:
①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使用”(侵犯使用权);
②职务侵占罪是“占为己有” (侵犯所有权)。
2.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体?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
(1)挪用资金罪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2)但挪用资金罪主要侵犯单位货币资金的使用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挪用资金罪不仅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资金使用制度。
3.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
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货币资金:
(1)货币(人民币、外汇券、外汇等);
(2)有价证券(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
(3)外汇额度:
A.一般不能视为公司、企业资金;
B.但是有价值(调剂价)的外汇额度可以作为公司、企业资金看待。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刑法对物资设备能否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物资设备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②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不仅包括本单位资金,还包括本单位的其他财物。
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
挪用资金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享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资金的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为使用的行为。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A.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B.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
(4)挪用资金达到定罪标准:
A.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B.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C.进行非法活动。
【陈其象律师提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单位“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5.什么是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行为:
A.挪用即非法(未经批准或许可)借用,是指行为人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资金挪为他用;
B.行为人的借用行为虽然经过许可,但许可本身是违法的,仍然属于非法借用即挪用。
(2)行为人挪用资金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是指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A.“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仅限于自然人(包括本人和其他自然人),不包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