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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博文
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2013-4-19 10:15:00
近年来高管犯罪呈献出多样化、复杂化、大案窝案多等主动犯罪特点,同时也存在被动违法犯罪形态。明晰企业高管在经营中的犯罪“红线”,正确识别刑事风险点,避免陷入无意或被动犯罪,每一位企业高级管理者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第一部分 企业高管犯罪现状及特点
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
二、窝案、集团犯罪大量增加,数额巨大。
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张志忠被刑拘及大连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胡志安因涉嫌违纪被调查等消息,再加上此次南航高管被传接受调查,一系列大案在民航业内引起轰动。
上述案件突出特点是级别高、金额大、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曾经叱咤风云的人物,他们的关系、资源、神通何其广大,但关系没给他们带来保护,反而因为过于自信而身陷囹圄(新一届领导高调反腐,重庆雷政富,最高检反贪局每年查办六起部级领导,工作人员秣马厉兵,当引以为戒)。
三、犯罪呈现主动与被动、智能与无知相伴存在。
国企高管职务犯罪出现新的形式(不是以前简单的贪污受贿等低级犯罪):在境外设立个人公司,截留境内企业收入、贪污;利用资产重组,在股权债权上做文章(郎咸平、尘土飞扬);高价收购其他公司;名不副实的资产冲抵公司债权;长期不受应收款,造成坏账、进而侵吞;企业投资中挪用公款,盈个人、亏国家,阴阳合同;国企任职,同时成立个人公司,同业经营,占得国有市场及利润;私分国有资产;佣金返利;故意制造投资失误,获取个人利益(2008年航空公司套期保值);重大项目招投标;无形资产价值被有意忽视(茅台、中航城商标),利用上市获取个人利益等,高智商犯罪层出不穷。
第二部分 企业高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及犯罪类型
犯罪原因无外乎两个,一种是为利益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一种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有时候,企业高管们虽然能坚决杜绝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意中触犯红线(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银行骗贷、非法吸收公公存款)。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经营管理行为的规制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对国有公司高管规定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高的审慎和勤勉义务。所以,公司高管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第一个层次是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二、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为严格的要求,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二是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
另外,《刑法》基于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要求国有公司高管不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不得为亲友非法牟利,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采购不合格商品等。
三、企业高管常见多发的罪名介绍
公司、企业的设立和清算破产。在这两个环节主要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常见罪名)应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离不开证券发行、交易机构、银行系统的支持。企业在与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证券、金融法规履行相关的手续。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上市公司高管应重视)。
贷款诈骗;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此类案件近几年爆发式增长,打击力度空前加大)。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有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经常混淆,重点关注)。
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从宽处理)。
发票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各类发票,非法出售各类发票(但似乎屡禁不止,满大街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禁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禁止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侵占类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挪用类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贿赂类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洗浴中心交易、贵州林海);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背信类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渎职、滥用职权类犯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企业为了谋求发展必然要与外界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比如签订、履行合同、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等。只有市场秩序井然有序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专门进行了规制。
该章节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传销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商检罪等。
第三部分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高管刑事责任风险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也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许多企业高管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说呼风唤雨无所不能,自以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甚至还有自己的“保护伞”,因此他们往往把法律当“儿戏”。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许还存在着“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的意识。还有一部分靠自己“闯出来”的企业高管,把企业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为所欲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心存侥幸。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高管,他们确实不懂法,无法预见或者判断当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重视关系,轻视法律,这是非常危险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法律知识储备,与时俱进,从而有效管理风险。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权利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国家药监局文章)。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高管权力过大是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深入分析企业高管面临的法律风险源,通过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相关职责,强化监督职能,在一个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下,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必能得到有效管理。
企业需要律师,企业支付的法律成本是对自身和企业的保护(不是保护费),新刑事诉讼法已开始实施,律师拥有更大权利,对企业家来说,法律服务是必须品,不是奢侈品,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