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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律师:我为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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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律师:我为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辩护 (2008-11-21 00:07:53)
标签: 未成年人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刑事辩护 西安女律师 教育 分类: 刑事案件咨询案例
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
徐娟娟:13891859510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史某父亲的委托,指派徐娟娟律师作为被告史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史某,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第一起案件指控被告史某抢劫罪的证据不能成立。应该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1、该案件中没有水某的讯问笔录,案件中对古某的询问过于简单,并且将古某作为本案件的证人出现,显属不妥,侦查机关没有查明该起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明史某犯罪的起因、及犯罪的真相。
该起案件,是水某、史某、古某实施的共同犯罪。从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史某在这起案件中,属于胁从犯。犯意是水某提出来的,水某为主犯。史某和古某是在水某的胁迫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侦查机关2008年5月22日、7月18日对史某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二p128、卷二P83),史某陈述:水某向我倆(指古某)要钱,我们说没有钱,水某就搜我们的身,没有搜到,就在我皮股上踢了几脚,水某掏出一把刀对着我和古某说敢不敢抢人,我说不敢,水某就向我左脸上扇了一个耳光……。也就是在水某的威胁下,史某和古某被胁迫参见了犯罪,史某提到的这一把刀子就是单面砍刀,关于“水某持单面砍刀”这一情节,得到了被害人牛某2008年5月22日的证言的证实(见卷二p105)。
2、从该案件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被告史某所采取的手段是“借点钱”“强行索要”被害人的钱,以“借手机打电话”、“借手机玩”为由,趁被害人高某不备“夺”去其手机,史某不仅要求高某留下名字及地址,并称次日归,而且还要求将一块手表抵押给高某,高某为史某留下了张一册的假名和其所在学校地址。这一系列情节,从高某的2次笔录(见卷二P101—103)以及史某的讯问笔录(第二次、第四次)中均能得到证实。但是,高某称史某打他一拳这一情节,并没有从其他的证据材料中得到证实,不能认定。史某在此案件中使用使用威胁的手段并没有暴力手段。
在作案时,史某对被害人高某采取的是威胁、哄骗的方法,强行索要其价值X元手机行为,这一犯罪特征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强行索要的财物的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鉴于史某采用威胁、哄骗的手段,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要大于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因此其行为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而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第二起案件指控被告史某抢劫罪不成立,应作为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罚。
1、史某“借故”殴打文某的起因不是为了抢其钱财,而是报复文某的行为。根据被害人文某的2次询问笔录及史某的多次讯问中证实的情况是:史某听说文某要打他,史某才伙同古某殴打了文某,史某用文某书包里装的水壶打文某的头,古某用皮带打文某的脸。
2、史某索要钱物的行为在后,在索要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问文某要钱,文某说没有,史某就将文某的书倒在地上后离开。这一情节,在被害人文某的2次询问笔录及史某的多次讯问也能够得到证实(详见卷二P82史某笔录,卷二P13、14文某7月18日笔录),史某殴打文某与索要财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史某使用暴力不是为了抢钱而是为报复行为。
3、从该案件整个过程来看,主观方面:史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史某所使用轻微暴力目的不是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是为了报复文某泄愤(听说文某要打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