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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内蒙古善正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冯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冯X的同意,担任其案件审理的辩护人。我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X2012610日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做出了如下供述:“我自2012年初开始吸食毒品,在20123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河北省张家口市的陈X。当时我知道陈X也吸毒品,我们认识后不久,就通陈X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每次陈X到四川来,就到我租的房子住。我还和陈X去过张家口两次。我们在一起后,我也就知道陈X贩买毒品了。陈X给我说,你认识有卖货(指毒品)的吗?给联系一下买点货我带回河北省。”从被告人陈X2012610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做出了如下供述:“我从20119月份开始学习贩卖毒品”。“后来我在2012年初认识了一个叫冯X的女的,她知道我贩卖毒品,她平时也吸毒,后来她就帮我联系卖家。”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本人也问到了被告人陈X和被告人冯X,二人也做出了是由陈X提出让冯X为其购买毒品的供述。从中可以看出起意贩毒的是被告陈X

610日第一次询问和2012617日第二次笔录中也做出了贩卖毒品的资金都是由陈X提供的供述。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本人也向陈X和冯X提问上述问题,二人的回答也是购买的毒资是由陈X提供,冯X未从贩卖中获利。

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陶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