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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洛阳盗窃罪辩护律师孙瑞红:盗窃罪疑

[转载]河南洛阳盗窃罪辩护律师孙瑞红:盗窃罪疑难解析 (2012-10-20 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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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南洛阳盗窃罪辩护律师孙瑞红:盗窃罪疑难解析作者:洛阳刑事律师

张明楷《刑法学》:盗窃罪笔记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A如果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A占有。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但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其中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以及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本书认为,应将遗忘物作规范意义的解释,将死者身上或身边的财物归入遗忘物,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故本书修改第二版的观点,否认死者的占有,主张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

本书认为,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不构成盗窃罪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指出:“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本书认为,后一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以盗窃罪论处即可。

盗窃不能即时支取存款的存折然后欺骗银行职员支取他人存款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盗窃可以即时兑现的活期存折等但并不取款的,不成立犯罪。

行为人盗窃存折、储蓄卡、汇款单等债权凭证后,使用欺骗手段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职员、邮政工作人员取得财产,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成立诈骗罪。但利用盗窃或者拾取的债权凭证通过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多次盗窃的,即使最后一次盗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当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两次盗窃的,要求其中一次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本罪的着手,需要根据盗窃类型具体判断。例如,对于侵入住宅盗窃的,应以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的行为时为着手。对于扒窃案件,应以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的案件,应以开始侵入仓库时为着手。

应当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应将“取得”理解为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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