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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律师黄义华起草的抢劫罪罪轻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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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律师黄义华起草的抢劫罪罪轻辩护词 (2011-07-09 22:41:44)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代理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义华律师联系电话13257494948,QQ695353938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为辩护人,出庭担任其二审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的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分析了公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XXX有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求法庭在裁判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不纯正,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方面应当区别于有预谋的犯罪。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行为人进行犯罪的内心动力,它说明了犯罪嫌疑人为什么犯罪。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仅仅就是因为受害人没有将500元应当退还的房屋租金退还给被告人而引起的被告人取财,虽然被告人参与了整个取财过程是事实,但是被告人意图抢劫的犯罪动机并不纯正;进一步就本案的犯罪目的而言,是指犯罪动机直接指向的目标,是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在行为进行过程中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而形成的,被告人显然刚开始并没有抢劫受害人的犯意,双方还一直在计算房屋的水电费问题,被告人只是想向受害人要回其交付的房屋押金500元的意图,对受害人实施抢劫并非其本意,否则也不会事先不做任何犯罪准备。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行为过程内在的两个方面,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就具体的个罪而言,在抢劫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是犯罪者的直接目的,而抢劫的动机却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心理因素。因此,许多案件的犯罪目的可能相同,犯罪动机却不尽相同。具体到本案而言,行为人的动机显然是不纯正的。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工作性质、经济状况来看,被告人抢劫动机和目的极不明显。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共同租房居住,应该说是较好的朋友熟人关系,抢劫自已的熟人朋友,在正常人眼里看来其动机显然是缺乏常识支撑的,这恰好证明被告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其在实施行为时根本不知道自已的行为的严重性,而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可以讲缺少刑法的期待可能性,而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都是相当的差,为了几百元钱的水电费问题双方都需要坐在一起计算如此之久的时间,这证明受害人和被告人的生活之艰辛,生存压力之巨大,因此,可以说被告人犯罪目的和动机并不纯正和强烈,被告人自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仍然去抢劫同样是弱势群体的受害人,这是于情于理都讲不过去的,因此显然被告人的犯意是属于临时起意,犯意的形成也不是被告人引起的,根据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岳刑初字第92号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看,“201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XXX、XXX来到湘潭市岳塘区友谊新村5栋4单元207号被害人XX租住的房屋结算房租押金、水电费,在结算过程中,被告人XXX、XXX对XXX不满”,才导致了这起抢劫案件,本来是一起单纯的简单民事纠纷,因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和受害人自身一定过错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根据2010年10月12日同案犯XXX的讯问笔录中所记载:“2010年9月20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一台车搭XXX来到湘潭市岳塘区友谊新村5栋4单元207号XXX与其他几个女孩子租住的房子内,帮其搬东西去邵阳,我和XXX搬完东西后,就又一路驾驶车回了邵阳,到了邵阳后,我见XXX一直都不怎么开心就追问她原因,后来她告诉了我,她是因为2010年9月19日晚上与同租的一个女孩子因租房押金而吵了架,她很生气,认为自已被人欺负了,听XXX她这样讲,我就跟她说:租住房子的押金是你的,要回来了也是合情合理。随后又驾驶车来到湘潭市岳塘区友谊新村。”根据2010年10月3日XXX的讯问笔录记载:“因为XXX不给五百元的租房押金给我,我们就抢她的财物。”由此可见,被告人起初并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只是想要回自已租房的押金,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进行的,应区别于犯罪目的和动机强烈的预谋抢劫型犯罪。 2、从作案的中心目标、目的物及产生的后果来看,被告人的中心目标、目的物并不明确,后果也显著轻微。根据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岳刑初字第92号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XXX一把夺过XXX的手机,被告人XXX拿烟灰缸砸被害人XXX的头部,并拿一块手巾堵住XXX的嘴吧,被告人XXX用手铐将XXX的双手捆在卫生间,抢走了被害人XXX约3000余元财物”,很明显,该案与抢劫数额较大,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财物进行有计划的抢劫,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目标明确,危害严重的暴力抢劫型犯罪相比较而言,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并不纯正。3、从作案手法和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活动过程来看。本案中,受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2010年10月12日同案犯XXX的讯问笔录中所记载::“那个与XXX合租的女孩子只答应给XXX35元,听了这个数,我就来气了,那个女的还讲就给你35元,你还敢打我吗?”“因为那个女的十分嚣张,刚开始只是想教训她一下。”“我和XXX两个抢那个女的财物之前没有商量过”,根据2010年9月21日XXX的询问笔录:“我打了一个电话给XXX,因我知道XXX欠了XXX一千元钱,XXX怪我不该叫XXX过来。”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要是被受害人的言语所刺激,才导致情绪失控,临时起意,且受害人的伤害结果不是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所采取的暴力行为仅仅是“砸头”和“堵嘴吧”,给被害人造成的只是轻微伤害,作案手法单一,活动现场并没有出现激烈的争斗和强暴力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有别于那些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和抢劫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纯暴力型抢劫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轻得多。

二、    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