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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某局原局长,判决定罪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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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某局原局长,判决定罪免处)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希祥、刘时云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及证据有了全面的掌握,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够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1,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所以,本案立案时计算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从补偿款452499.5元中扣减26万元和7500元,即剩余的184999.5元才是政府真正所受的经济损失,才是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2184999.5元经济损失不够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立案时造成了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但本案立案时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184999.5元,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3,《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曾XX在侦查期间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26万元的损失”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检察院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曾XX已退赔26万元。

县纪委的调查和反渎局提前介入调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刑事侦查只有在决定立案以后才能进行。《起诉书》回避被告人曾XX立案前退赔26万元事实,将立案前退赔26万元的事实错误认定是在侦查期间退赔,对被告人曾XX是不公正,不负责任的做法。

二、李XX获得452499.5元补偿款不是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中明确定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那么,政府补偿李XX452499.5元是不是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违规批建400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呢?辩护人认为不是,理由如下:

1、政府补偿给李XX452499.5元性质上是补偿款而非赔偿款。《会议纪要》将250余万元补偿款中的452499.5元错误定性为赔偿款。《XX补偿费付款核定书》、《李XX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结果确认表》、《补偿协议书》均证明李XX从政府获得的是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补偿款是根据征用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的补偿,与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无关,否则李XX未经报建的房屋、游泳池等就不能得到补偿。反过来证明,如果仅仅补偿李XX452499.5元,那可以定性为赔偿款,但如果全部地上附着物等均补偿,则补偿李XX452499.5元的性质同属补偿款。

2、被告人曾XX违规为李XX批建400平方米土地建房并不必然导致政府补偿李XX452499.5元。李XX在承包园地内建房,如果30年承包期内没有征用行为,李XX就不能得到补偿款。所以李XX能否得到补偿是不确定的,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