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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刑事辩护律师/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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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刑事辩护律师/盗窃罪辩护词 (2013-10-09 06:38:41)
标签: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 长春刑事案件律师 长春刑事会见律师 分类: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文书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俊峰亲属的委托,指派李伟东、张雪明律师担任被告人赵俊峰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赵俊峰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俊峰是在东方时空购物广场与同案犯陈明偶然碰到,被告人赵俊峰在整个盗窃过程中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陈明的安排,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长春刑事辩护律师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的第项规定:从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有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赵俊峰自愿认罪
本案被告人赵俊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赵俊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的第14项“对于当庭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10%。
2、被告人赵俊峰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被告赵俊峰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了自己案情,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赵俊峰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张雪明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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