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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

变相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2-03-07 来源:上海商报  浏览次数:0

 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名,租借浦东一商务楼办公室为经营场所,采取让雇员随机拨打客户电话的方式招揽客户,以中国金(贵金属)策略投资有限公司的黄金投资交易平台作为客户交易平台,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变相黄金期货业务。自2008年8月起,嫌疑人张某以客户交易中获取返佣的方式,共非法所得近27万元。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咨询成都律师)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近日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7万元。

  随机拨打客户电话揽客

  张某与其姐姐于2008年5月共同“合资”成立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注册资金50万元,但实际他和姐姐都没有出过钱,是让别人代验资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其主要负责与香港公司联系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其姐姐主要负责公司的后期工作。

  据张某交代,其公司主要是做网上黄金交易,网上有个交易平台,“这个平台是香港公司提供给我们的。”该香港公司的名称是中国金某(亚洲)有限公司,张某主要是和对方林某联系。

  开展业务的主要方式是,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向不特定的人介绍公司的业务。“客户如果感兴趣就签客户协议书,而后由公司的行政人员把协议书寄到香港去,再让客户打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这个账户是香港人黄某的个人账户。客户打款后拿到账户和密码就可以进行网上黄金交易了。黄某是主要负责联络内地的代理商”。

  网上交易每手抽头30美元

  据了解,张某的公司主要从事保证金交易,“就是资金放大100倍,可以买涨买跌,T+0交易模式,24小时不间断的交易,当客户保证金比例不足时,公司就可以强制平仓。我们就以佣金的形式来收取费用的,就是我们公司的客户在网上交易一手,双边收取每手30美元。”

  那么,客户的佣金又是如何收取的呢?张某交代,“每月结算一次交易量,由黄某从他的银行卡里将结算好的佣金打入我们公司开设在银行浦东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内。据了解,不到3年,张某公司共计收取佣金16万元。

  曾是该公司业务员的宋某交代,为客户开户后,客户需要交纳保证金到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美元汇至开户于香港的中国金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另一种是将人民币汇至该公司执行董事黄某的私人账户中,由黄某负责兑换成美元后再汇至银行账户中。香港公司还会直接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告诉客户账号及密码。这样,客户自己登录上交易平台就可以自行操作了。业务员基本工资是1000元/月,根据客户交易的手数拿提成,每手150元。公司业务员共计30人,分2组“拉客户”。

  变相期货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了解,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之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据此,无论是境内交易还是境外交易,其名称是称作延迟交付还是现货保证金,只要其在实质内容上符合第89条规定的特征,就应当确定为我国境内的变相期货交易。

  本案中,客户在进行交易时,无需再对交易的金的质量登记等再行约定,只是按手交易,根据(其操作平台上显示的)金商报价,通过买涨买跌的双向交易方式来履约。这一交易流程充分表明,其交易的实质就是标准化合约。而且按照其交易规则,客户在当日市场收盘价位结算后,实际保证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客户如果不能及时补足追加保证金,就会被强行平仓。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嫌疑人张某乃以上海某投资公司之名招揽客户开展变相黄金期货业务。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同时第17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在不具备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行政法规所明确禁止的变相期货业务,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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