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王*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武强县人民院法律援助指定,指派我为被告人王*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辩护。根据之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首先辩护人认为由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合法。辩护人仅对量刑提出辩护意见,恳望采纳。

被告人不具备《量刑指导意见》条款量刑条件:盗窃数额属于较大范围,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六)盗窃罪1条(1)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被告人是在门市经营场所行窃,并非入户或公共场所盗窃,其情节显著轻微,不具备上述条款量刑条件。

被告人是未成年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1条(2)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被告人在首次被拘后主动配合办案,如实交代罪错,又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王*可以免予处罚:根据量刑数据化的计算方法,被告人应当在三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因迷恋输钱行窃,主管恶性小;经辩护人调查,被告人过去表现良好,出事后从事劳动也表现良好;村里专门对其组织帮教小组,积极配合帮教。被告人完全可以在社会中接受监督改造,重做新人;故此,被告人王*可以免于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望采纳。

谢谢为本案付出心血、为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所有办案人员。

辩护律师:  高书波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