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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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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认定
2012-2-16 14:03:27 来源: 编辑:
一、间接故意认定的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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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论观点以学理学说上的通说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采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妥当,也不科学。
间接故意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以及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所决定的。现今,商品经济发达、资金周转加快,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增大,利用骗签合同“借鸡生蛋”的案件越来越多,这当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与能否实际履行合同有时不相一致,例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本无履行合同能力,或者可以推定其无履行合同之意图,倘若后来盈利了,也可能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此时法律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是在鼓励唯利是图的机会主义者肆意冒险。因此承认间接故意合同诈骗,将会对这些人有巨大的震慑作用,这是法制的任务、经济的需求。
二、非法占有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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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认为,所谓“非法占有”实质上是不法所有之意。刑法上的占有相当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进行的合同诈骗是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整体侵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对他人财产所有权完全、长期地“占为己有”之故意。
但如果“非法占有”是“不法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然而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损害其中任意一项权能即侵害财产所有权,那么是不是行为人具有侵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任何一种故意形式就都构成了犯罪?当然不是,在对意图占有说进行评述时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非法占有就是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那又无法解释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骗签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等之类的情形。
不法占有说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是以永久非法剥夺他人财产权利为目的。其实这种主观认定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很难鉴别,要想证明其永久占有意图更加不易。如果使用不当反而会成为诈骗分子诡辩的口实。有些行为人就是利用法律上占有的意思不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后,保证还款,实际上却不予归还。这种情况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拆骗”,通常被认定为诈骗,可是在“拆骗”中,行为人的确不仅具有“归还”之意,而且还有“归还”之举,但却无法掩盖其连环诈骗之实,所以说,“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
首先,从实际控制他人财物角度理解“非法占有”,行为人积极追求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所有人失去了对其财产的控制,即可认定完成了非法占有(既遂)。故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欲意实现对他人财物的控制,就意味着其已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所谓好的法律应是便于遵守和操作的法律,这种围绕“控制”与“脱离控制”的判断方式在实践中更易把握,有助于对诈骗类犯罪的司法认定。
〕等等。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在理解“非法占有”这一关键词之后,如何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对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司法认定的下一个重要环节。而对其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离不开这样三个部分:认定标准、认定方法、认定内容(要素)。
由于人的主观世界具有抽象性、未知性和可变性,导致对人主观目的的判定只能是事后的、间接的。在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对此进行司法认定。
第一,主观目的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通过一系列客观因素表现出来,它不只停留在行为人的大脑之中。只要进行认真调查,收集方方面面的证据是可以确认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故意的,主体的行为是其内心意念的真实表露,由行为逆向推断产生该行为的心理态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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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认定标准和方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应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或相应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却故意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或者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结果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应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诈骗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即是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以他的主要精力必将用在如何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者合同标的骗到手,根本不会去为履行合同而作为,即使有一些履行行为也不过是为了骗财作掩护。根据客观分析法和司法推定,可以认定此类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查明财物的流向。在正常的合同交往之中,合同签订以后所交付的定金、预付款与合同标的等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诈骗中,诈骗分子将财物骗到手后,往往挪作他用(不限于非法用途),或者供个人挥霍,甚至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当中,根本不会用于履约,更不会打算归还。这种情况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应查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如果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骗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而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虽承认违约、答应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就应认定属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