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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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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律师,资深辩护律师,法学硕士,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办理了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对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具有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多年律师法律生涯的磨砺,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敢辩与善辩的职业素质,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赞许。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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