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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言词证据冲突下的辩护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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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言词证据冲突下的辩护角度 (2010-06-02 14:09:25)

标签: 受贿罪 证据 律师 刑讯逼供 辩护 杂谈 分类: 律师服务

易律师受贿罪辩护专题

言词证据冲突下的辩护角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13811730921

 

在受贿案件中,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当事人在事后对于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的解释,一般是侦查人员的“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所处的特定环境,毫无疑问难以举证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存在。在庭审的时候,法官即使相信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认定侦查程序违法。

 

侦查机关是不愿意看到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的。即使法院并不认定在侦查阶段的取证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侦查机关也希望自己能够向法庭提供完美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惯常采取的做法是,对同一事实不厌其烦地反复讯问,在笔录中会问当事人“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在讯问之后对讯问过程再制作一次同步录音、摄像,以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打消当事人“翻供”的非分之想。因此,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证明侦查人员违法行为上面,不但存在极大的风险,也无从下手,往往徒劳无功。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任何证据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证据中的细微瑕疵并不能否定整个事实的存在,仅仅盯着言词证据中的个别差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树立起对证据的全局观,高屋建瓴,纵横捭阖,有理有据,从多个角度进行有力的论证,从而推翻对我方不利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面临重重压力、不得不虚构事实的时候,必然无法深思熟虑,难免会破绽百出。有些精明的当事人甚至会故意埋下伏笔,为“翻供”创造条件。这些言词证据经过侦查人员和公诉机关的重重审查,有些明显的漏洞会被弥补、修正,但是要做到完美无缺也是不可能的。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 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

 

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在讯问(询问)当事人的时候,按照国家机关单位的分工习惯,担任记录这一枯燥工作的,一般是资历相对较浅的侦查人员,尤其是一些刚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的新手。由于经验欠缺,他们在记录的时候大多比较实在,留下了较多的把柄。只要我们多加留心,就能够发现笔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在庭审之中指出这些问题,该证据的证明力就可以大打折扣,从而形势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2、 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

 

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当事人承认虚假事实之时案件所处的阶段,当事人被关押的环境,其他涉案人员的状况,时代背景等等。这些因素足以影响到当事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如果侦查人员施加一定的精神压力,当事人有可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做出虚假陈述。庭审之时,辩护方合情合理的分析,可以使得法官内心产生共鸣,虽然不便给予明确的支持,但在证据的采信和量刑上也会有所体现。

 

3、 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