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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徐律师:为刘某涉嫌受贿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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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徐律师:为刘某涉嫌受贿罪辩护 (2007-03-07 21:04:27)
分类: 刑事案件咨询案例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受贿罪”罪嫌疑人吴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现就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辩护人基本没有异议。但就起诉书未提及和忽视的本案相关事实,辩护人作出以下补充:
X年X月份王某给刘某送X万元,刘某基于其职务和与王某的业务关系之考虑,于次日将钱退回给王某。王某在X年9月25日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中陈述了这一事实,(见侦查笔录84页)而这时刘某在职务上与王某有业务关系,退回了王某送的X万元。这说明在刘某头脑中仍具有一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可以教育好和可以挽救的国企工作人员。
X年1月份,王某又给刘某送X万元,刘某当时回赠王某一套价值3、4千元的高级香水。王某在X年月日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中陈述其送钱给刘某的过程时讲,他送钱时给刘某说这是一点心意,给小孩和家人买一点东西,刘某推辞了一下,他说,“大家现在是朋友,现在也没有一起合作,你不要担心。”刘某收下后给他回赠了一套化妆品,他认为是礼尚往来,就收下了。(见调查笔录87页)
上述事实一方面说明,王某此次给刘某送钱双方已没有业务上的关系,刘某对王某来讲已无职务上的便利可言,双方已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由于刘某法律知识的欠缺,在思想意识上还没有认识到王某给他送X万元,其收取这X万元的行为已属于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刘某在有职务便利时,拒收贿赂。而收下王某X万元时,刘某已不存在给王某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客观上刘某收受了他人X万元,但在心态上刘某没有明显体现出拿人钱财为其谋取利益的主观意愿。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另一方面说明,刘某在收受王某X万元的同时,以财物的形式返还给王某一套价值3、4千元的高级香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财物的形式返还给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被告人刘某当场退回了王某的部分行贿款,被告人刘某受贿金额,实际上不足X万元。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对刘某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结合上述事实依照法律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其受贿金额不足X万元,犯罪情节较轻,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事后有自首行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刘某接受调查时,在侦查机关并不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X万元的事实。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和刘某案件侦破过程说明均对刘某自首这一事实予以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系初犯。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自首后,如实的向侦查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主动退缴了X万元赃款。犯罪嫌疑人刘某一贯尊纪守法,无前科,系初犯。从对刘某所有的审问笔录中可以看出, 刘某的每次陈述,都是实事求是、真诚悔过、坦白罪行、如实交代,从案卷中的其他证人的笔录都可以证实这一点。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刘某都是对其涉嫌受贿罪认罪的,这些情节都属于从宽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应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刘某申请简化审,且能够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刘某自首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有价值的线索,这些线索侦查机关已交由相关部门调查,有些已取得积极进展。对上述事实,辩护人依据我国刑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刘某的这一行为,说明其不仅积极悔罪,而且,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思想,有积极立功的强烈愿望,并付逐了相应的行动。辩护人认为,在我国目前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下,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积极鼓励刘某的这一行为,对刘某减轻处罚,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和良好的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对自己不能严格要求,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从其本身以及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来看,刘某是党和国家多年来培养的高学历,高知识的经济管理人才。对其从轻处罚,不仅能够使被告人用其知识和才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体现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形式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的立法宗旨。
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够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的愿望和行为,系初犯。且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拒贿和以财物形式退回王某部分行贿款(一套价值3、4千元的高级香水)的事实。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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