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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刘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X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公司财务,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告人刘XX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刘XX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告人刘XX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


     本案被告人刘XX在单位工作多年,对于单位的生产及保卫工作做出了很多贡献。其不仅没有任何违法情况,而是多次获得单位授予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在单位中人缘好,从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教育。


     2.被告人刘XX因不懂法而犯罪,与其他恶性犯罪有区别。


     本案被告人刘XX只要高中学历,并且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通过律师会见及其当庭陈述,其均表示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与其他恶性犯罪及其他职务侵占犯罪相比,被告人刘XX主观恶性不大。


     3.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好,真心悔罪。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刘XX的多次供述比较一致,没有翻供的现象。从案发到现在,其均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被告人刘XX不仅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而且从言行中均体现了其真心悔罪,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4.被告人刘XX退赔了赃款赃物,犯罪后果不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刘XX非法所得仅32000元,且在案发时就将放在办公室里的30000元交给办案机关积极退赔。其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和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犯罪后果不严重。


     二、被告人刘XX的行为具备缓刑条件


     本案被告人刘XX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将被告人刘XX判处缓刑并使其回归社会不致于再次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对其进行量刑时,能体现出教育和挽救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虽犯有职务侵占罪,但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适用缓刑。


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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