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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案件无罪辩护

【起诉书】被告人阳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陶

一、收取农机用户注册登记费、年度验审费由农机监理站直接行驶行政职权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第三款规定:“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皖农机管【

由此可知,广德县拖拉机登记业务系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即广德县农机监理站及其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即宣城市农机监理站负责。

被告人陶

二、责任追究应以“谁签字、谁负责”为原则

安徽省于

从辩护人提交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托莱吉驾驶人考试成绩表》等证据内容来看,审核签字的业务领导岗和市级领导岗等签名均无陶XX。

三、以分管局长身份追究下级单位的滥用职权罪责没有法律依据

其一、拖拉机登记业务行政职权由农机监理站行使,而非农机管理局行驶,陶XX并无决策权。

其二、从本辩护人提供的

其三、若按公诉人的逻辑推理,是不是交警大队违规罚款,公安局副局长也要受牵连呢?

四、被告人任职期间违规收取的费用数额不清

退一步说,即使认定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陶

辩护人:罗永胜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后记: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