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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地区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非法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侵占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法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侵占数额每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一倍: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责任编辑:包头律师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