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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盗窃罪案件律师辩护要点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量刑基准的确定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

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盗窃数额不满5000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能够实际交纳罚金,无法定从重情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单独适用罚金刑:

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

2)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1)扒窃或流窜作案的;

2)惯犯。

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数额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000元,基准刑增加三个月。

盗窃数额满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个情形,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0份以上不满250份的,盗窃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0份,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为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犯罪数额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4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