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试论盗窃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试论盗窃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2012-10-24 10:17:01)

标签: 试论盗窃罪未遂的认定 段鹏云的文章 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理论 珍贵文物

试论盗窃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段鹏云

    关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盗窃数额巨大(及特别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未遂的才定罪处罚,盗窃其它财物未遂的不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妥,对所有构成盗窃罪未遂的都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关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

    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中外刑法理论均存在不同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六种:(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2)、“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3)、“移动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物移动为标准,已移动的为既遂;(4)、“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实际控制的为既遂;(5)、“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6)、“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是否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失主失去控制、行为人已经控制的为既遂。

    笔者认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来正确认定。关于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关于盗窃,通行的理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所以,盗窃罪未遂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侵犯财产罪可分为占有型、挪用型、损毁型三种,盗窃犯罪属于占有型侵犯财产罪,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在于财物是否被行为人所占有,已经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并占有财物的是既遂,已经实施秘密窃取行为但并没有占有财物的是未遂。“接触说”中的接触到被盗财物并不等于占有财物,故“接触说”不能成为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转移说”忽视了行为人在将被盗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这一过程中已经占有财物这一客观事实,也不能成为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移动说”中行为人移动被盗财物的过程也就是其占有财物的过程,“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实际上都是以行为人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故这四种学说都可以成为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综前所述,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应当把握好以下三点:(1)、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行为人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己经完成;(3)、行为人没有完成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而犯罪的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空间上都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构成既遂,因此,不能因刚刚完成构成要件的行为人被抓获、行为对象被抢回或者行为人事后的返还行为来否定犯罪既遂的成立而认定为犯罪未遂。

    二、关于盗窃罪未遂的处罚

    对于盗窃罪未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明显,本款规定包含两层意思:(1)、盗窃未遂犯应当定罪处罚;(2)、盗窃未遂犯可以比照盗窃既遂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