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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程序要点分析

 

律师教你如何打医疗官司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1、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3、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仅指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二、医疗单位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医疗单位可以免除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2 ,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

3,医疗意外。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


 三、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当怎么办?
     首先,到医务科或者病案室封存病历资料。
     其次,与医院协商谈判,就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达成协议,解决医疗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若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则可双方一起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注意单方申请医学会不受理);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侵权,可向法院起诉;亦可不经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


四、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要提醒患者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不包括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


五、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六、怎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首次鉴定应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