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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死刑执行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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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死刑执行方法(上) (2006-10-10 20:03:52)

 

人类自从有了法律和教规、族法,为了对胆敢挑战权力和秩序的人以最严厉的警告,不得不惩处那些胆敢违反法律和教规族法的叛逆们,以求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于是世界各国各族和各宗教会道门都规定了最高的刑罚:死刑。
据考证,不算“初民”们因仇杀而处死敌人,在西欧,早在公元前一千八百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就颁布了一部法典,因为是刻在一座石柱上的,所以叫做《石柱法》,也叫《汉穆拉比法典》,公认是西欧最早的一部法典,其中就有《死刑法》,规定有二十五种罪行可以对犯人执行死刑。在公元前七百年的古希腊雅典,法律规定几乎所有犯罪的人一律判处死刑,哪怕是轻微的犯罪,也非死不可。公元前五百年,罗马才有了正式处死的法律规定。不过这些法律对于处死大都非常草率。直到一百多年前的英国,居然有二百二十二种犯罪行为适合于判处死刑。连偷窃、私自砍了一棵树,都可以处死。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不外乎用刀斧杀死、用绳子吊死、烧死、淹死、服毒、车裂、活活打死这几种。自从西欧人发明了电之后,也有用电把人触死的。
中国的死刑法比西欧更早,据说夏朝的“大理”(当时王朝的最高刑狱官)皋陶(“陶”字读yáo音,所以也写作皋繇)设监狱(当时只是“画地为牢”,用两只狗看守,所以“狱”字左右各有一头“犬”)、创五刑墨(也叫黥,在脸上刺字,即毁容)、劓(割去鼻子)、刖(砍脚,也包括“膑”,即剜去膝盖骨)、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不是关闭,而是破坏生殖功能)、大辟(杀头),从而开创了由政府依照法令处死犯人的死刑法。夏朝是中国最早的王朝,建于公元前两千一百多年,亡于公元前一千六百多年。如果历史记载正确,那么中国的《死刑法》比《汉穆拉比法典》还要早三百来年。
据野史记载,中国在秦朝以前,就已经有了三十多种残酷的死刑。例如把犯人剁成肉酱的“醢(hǎi海)”刑,把犯人直接用火烧死的火刑和用铜柱炮烙等等。据学者考证,纣王时代的炮烙之刑,大概是后人的伪托。因为当时的炼铜术还很不发达,难于得到的少量的青铜,只能供王家制造珍贵的酒器或祭器,没有这样多的青铜和高明的技术来制造这样大的刑具。不过在历史的发展中,专门研究刑法的大臣们倒是逐渐体现并完满了处死犯人的规则和技术,有所发明,也有所创新。五花八门的死刑,最后基本上规范为“绞刑”和“斩首”两种。为了避免杀错人,从秦汉以后,历朝都有“付奏”的制度,规定执行死刑,必须向朝廷即中央政府上报审批。《唐律》还有孕妇不得执行死刑的决定。
不论西欧还是中国,凡是政府或教廷宣布处死的犯人,一般都在大庭广众的闹市区进行;朝廷命官,也有在午门前执行的;军人处死,则要集合官兵,当众执行。这样做,目的都是为了“杀一儆百”、“以儆效尤”,起到教育和威慑的作用。
历数古今中外的死刑,不算个人因泄私愤、图钱财而“非法”的杀害人命,单说政府衙门和教廷、宗族、帮会里“正规”、“合法”的杀人方法,不算现当代的“电刑”和注射毒素,单是清代以前,随便一数,居然就有三十六种之多。
第一种:动物行刑。
这种行刑方式的历史,可能比人类的文明史还要久远,当人类尚在用石块和棍棒与自然抗争的时候,用藤条绑起一个违规的同类去让动物糟踏,的确是比用石头或棍棒把人砸死、打死更简单也更间接的致死手段。
最早的西洋历史记载中说,早在两千五六百年前,亚述王亚苏巴尼巴尔,就曾经把囚犯扔给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则倾向于用鳄鱼。而印度人则钟情于让老虎作“执行官”。至于中国人,如果用大型的食肉动物来对付赤手空拳的犯人,似乎那是“恃强凌弱”的行为,应该受到鄙视并嗤之以鼻的。所以纣王惩治“不听话”的宫女和官员,采用的是把犯罪者扔到鼠群、蛇群和蚂蚁群中,让他们去体验“不听话”的后果,是强肉也能够弱食!
对动物行刑最入迷的当数罗马人。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都非常流行观看猛兽吃人,而且这是法典所允许的。几乎所有类型的猛兽都曾经用来执行过这种死刑:狮、虎、豹、熊,偶尔也有狼、狗之类。动物们事先都被饿得发狂。场地是特地设计建造的,不会伤害到别人。观众也都是观赏的行家,不会出任何规则和进退上的错误。一般说来,老虎吃人比较受观众欢迎,它能“狼吞虎咽”地把犯人吃个精光。而熊的吃人风格就差得多了:它先把犯人一掌快速击倒,吃的时候却慢条斯理,细嚼慢咽,十分从容。
除了把人直接让猛兽吃掉的方法之外,还有一种间接的方法,就是借用动物的力量来施刑。蒙古人最爱用的把人拴在马后拖拽,就属于这一类。而在印度,则通常用牛或大象来执行;在中东或非洲,多用单峰骆驼。
在所有动物行刑的记录中,最为特殊的是中古时代在法国、英国和荷兰等地流行的一种刑罚:扒开犯人的衣服,仰面绑在床板上,在他肚皮上扣一口锅或放一只无底的铁笼子,在里面放上老鼠或鼬鼠,然后在外面点火加热。小动物为了逃命惊慌择路,就会乱刨乱咬,咬开犯人的肚子,深入他们的腹腔,把内脏搅乱。
第二种:斩首。
这是中国古代的“五刑之首”,官称叫“大辟”,俗话叫做“砍头”或“砍脑袋”,是死刑中最常见也最痛快的一种,一刀下去,身首分离,痛苦与否,不过片刻间事。西方的“断头台”和包公与公孙策共同发明的“龙、虎、狗头铡”,方法虽异,效果则一,如果不另列一种,似乎也可以纳入这一类中。
砍头,其实并不是举起大刀来猛砍。那样的杀人,是在战场上,不是在刑场上。砍不了三四个人,刀刃儿就卷了缺了。科班出身的刽子手杀人,用的是长一尺五、宽一寸半极薄的刀。行刑的时候,站在犯人的身后,右手执刀,刀尖儿朝后,左手一按犯人的脑袋,使犯人的脑袋稍往左偏,这时候用腕力把刀在犯人的右颈上一按一推,像“庖丁解牛”一般,刀从颈骨之间过去,砍不着骨头。接着飞起一脚,把尸体踢倒,不让鲜血溅到行刑刽子手身上。一个锻炼有素的刽子手,杀十个八个人,不但刀口不卷不缺,身上还不能有一个血点子。
斩首一类,还有一个变种,叫做“满门抄斩”,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全家人不论男女老少都要杀头。比“满门抄斩”更重的,叫做“灭门九族”,就是一个人犯了罪,不但全家人都要砍头,连所有的亲属都要砍头。不过对于什么叫“九族”,历朝历代有不同的解释。汉法最重,“九族”指的是本身之外上数四代、下数四代,共九代人的所有亲属,其中也包括妻室的亲属。实际上没有一个犯人是同时有上四代下四代的亲属的。就算这个犯人的年龄是三十岁,他可能有儿子,但不一定有孙子,所以只能下数一代;他三十岁,就算他父亲五十岁、祖父七十岁、曾祖父九十岁,最多也不过上数三代。所以真正执行起来,也不过五六代人而已。汉以后的“灭九族”,指的是“父党”、“母党”、“妻党”,其实不过是“三族”。历史上最厉害的是“灭十族”: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因为太子朱标早夭,传位给孙子朱允汶,这就是建文皇帝。朱元璋的另一个儿子朱棣,被封燕王,拥兵坐镇燕京,也就是今天的北京。他见侄儿建文皇帝软弱可欺,就起兵造反,终于把建文皇帝逼死了,他篡位当了皇帝,这就是永乐皇帝。朱棣当了皇帝以后,想找个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来把登位诏书写得既好看也好听,蒙蒙老百姓。当时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是方孝儒,朱棣就把方先生找来,逼他写诏书。可是方先生认为他这个皇帝来路不正,不肯写。朱棣就发怒了,问他:“你到底写不写?你不怕我杀你九族吗?”哪知方孝儒是个极其倔强的人,顶嘴说:“你就是杀我十族我也不写。”朱棣听了大怒,果真下令灭了他十族。哪儿来的第十族呢?原来朱棣把他的学生也拉来当作一族杀掉了。那一回,一共杀了八百四十七个人。
第三种:绞刑。
基本定义就是用绳子勒住头颈,使人窒息而死。这是在各种死刑中比较“优待”的一种,因为它能够保留死者的全尸,算是“从轻发落”,一般只对不是“十恶不赦”的妇女或官员施行。
绞刑的施行,在中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绳索结一个活套,套在死刑犯的脖子上,两头用人力拉紧,让受刑者窒息而亡。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勒死”,而且一般只对“弱女子”施行。另一种方法,是在地上栽一根木桩,把犯人的双手背捆在木桩的后面,然后用一根绳子连脖子带木桩绕一圈儿,打一个结,勒住了犯人的脖子,再用一根木棒插进这个绳套里,在木桩的背后作单方向拧绞,使绳套越来越紧,最终使犯人窒息而亡。--这才是正宗的“绞刑”,一般是用来对付男性犯人的。
在西方,所谓的“绞刑”,实际上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吊死。所用的“绞刑架”,是三根木杆搭的一个门字形架子,一根绳子从横木上挂下来,一端做一个活套,套在死囚的脖子上,行刑的时候,只要拉紧绳子的另一端,让死囚的双脚悬空;或者把原来垫在死囚脚下的凳子拿走,绳套就会被死囚本身的重量拉紧,把死囚勒死。
绞刑也有一个变种:扼杀,也就是勒死。它和绞刑一样,也是勒紧死囚头颈使人窒息而死的刑罚,区别只在于被施绞刑的死囚是直立的,而被扼杀的死囚则是横躺的。扼杀一般都是用绳子,也有用细铁丝的;最简单的是用双手。
扼杀刑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采用。中国人的扼杀刑,似乎是一种“优待死刑”,专用于上流人士,因为死后可以留有“全尸”。
第四种:枪毙。
在洋枪传入中国之前,这是外国军队中处死违纪军人最通常的做法。一般是用排枪,也就是好几个人同时开枪打死一个人或几个人。
第五种:立枷。
这是本朝人发明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刑罚,专门用来处死罪大恶极的下等人。方法是:先绑起犯人的手,将其脖子套进两块木板合成的圆孔--也就是“枷”里,然后把这个木枷放置在一个栅笼的顶端。这样,犯人就被悬吊起来,脚尖离地大约半尺。通常需一两天的时间,犯人才会断气。如果想要让犯人快点儿死,就往脚上绑砖块。
立枷发明之初,只用来“枷示”轻刑犯人,目的是为了起一个“警示”作用。但是后来发现用这个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儿死去,于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渐变为“不用呈报上宪”即能执行的死刑了。
目前流行的站笼,就是立枷的改进或曰变种。
第六种:上吊。
上吊本来是一种自杀的方法,但是也用于皇帝对后妃或亲近官宦的“赐死”。唐明皇对杨贵妃,嘉庆皇帝对和珅,用的都是这种方法。
第七种:服毒。
服毒本来只是自杀或谋杀的手段,从很早的年代开始,服毒致死就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法。后来也成为皇帝“赐死”的方式之一。至于所用的毒品,在古希腊,大多是用从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做毒药。在中国,则大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提取的毒物,最常见的如蛇毒、蝎子毒、孔雀胆、鹤顶红、砒霜等等,比起西方来,毒死人的药物似乎要多得多。
第八种:自刎。
自刎指用刀剑一类的利器切断自己脖子上的大血管,本来这是自杀的方法之一。但在古代皇帝的“赐死”中,往往也有叫太监送去一把刀剑,“令其自裁”的。其目的,是为了该死的人“死得稍微体面一些”,避免在闹市区行刑,露尸街头。
第九种:杖毙。
俗话就叫“乱棍打死”。在中国的历史上,无可奈何的地方官经常用“乱棍”把“刁民”打死。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正途”的处死方法。因为被处死者往往是一些罪行并不太大而行为却十分恶劣,按正常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又往往不会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地方官就下令“往死里打”,打死了,报一个犯人在狱中“暴病而亡”,就遮掩过去了。
与杖毙近似的,是明代皇帝专门用来打“廷臣”的“廷杖”。这种“廷杖”十分厉害:“杖”中灌有水银,看起来不粗,份量却很重。一方面是行刑者看主管太监的颜色,一方面还要看受刑者与主管太监是否有交情、是否肯行贿。如果没有人情,不出二十杖,就能把人打死。
与“杖毙”近似的,是鞭刑和棒刑。
鞭刑几乎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地方、各个时期。鞭可以用各种柔软而有韧性的材料制成,举凡皮革、植物纤维、包着橡胶的钢丝……都是制造鞭子的上好材料。鞭子一般只用来打人,并不致死。但是也有一种专门用来致人死命的鞭子,上面带有一些特殊的东西,如尖钉、钩刺、石块、金属球之类。一鞭下去,就会血肉横飞,用不着几十鞭,被打的犯人就会变成一块“人形的烂布”。    行刑用的棒,一般用木头或竹片做成,要致人死命的棒,就是用铁或铜等材料制成的了。要致人死命,用棒刑比用鞭刑干脆,但是犯人的痛苦程度远不如鞭刑。鞭刑打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受刑者浸到盐水里、酸水里、碱水里……还可以在烂皮肉上涂抹各种“佐料”。其中最厉害的,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方法是把被鞭打者血肉模糊的身子用白麻布缠上,过了一两天以后,等血痂和布条结在一起了,再一条条地把麻布从犯人身上连皮带肉地撕下来。
第十种:闷毙。
这是一种中国宫廷里专用并由太监施行的死刑,一般只用于对太监、宫女、嫔妃或近亲大臣的秘密处死。方法是:把人仰面朝天捆绑在一张特制的“刑床”上,使他手脚身体脑袋都不能转动,然后用高丽纸--是一种用来糊窗户的韧性纸,因原产高丽而得名--沾水或鸡蛋清一层层糊在犯人的口鼻上,使其无法呼吸而窒息致死。
第十一种:凌迟。
文雅的说法叫“寸磔”,俗话就叫“千刀万剐”,是死刑中的“极刑”。亚洲和中东的民族都有此刑,但究竟要剐多少刀,各个国家民族有不同的规定。
波斯帝国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割。罗马人凌迟女犯,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先去其阳具。关于凌迟的手法,比起中国人来,其他民族都显得很“稚嫩”。只有中国人的凌迟手段,可以说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而且各有巧妙不同,堪称是“独门绝技”。行刑开始的时候,有的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有的刽子手则用一个特制的钩子把犯人的舌头钩出来一刀割断,其目的,都是为了避免他叫喊。然后把两眼掇瞎,或者在额头上划一刀,把额头皮拉下来盖住眼睛。--因为刽子手最怕看见的,就是受刑人的眼光。最先动手的部位一般是胸或背,因为这里没有大血管,不会大出血;然后才是大腿和胳膊。每一刀割下来的肉,一般只有指甲盖儿大小。剐一个成年人究竟应该割多少刀,说法不一,有说一千刀的,所以俗话骂人叫“杀千刀”;有说必须要满三千六百刀的;而历史上刀数最多的记载是明代凌迟魏忠贤的“对食”客氏,据说一共割了一万多刀。每割一刀,都要用大白瓷盘把肉贴在上面,一面便于计数,一面供观众鉴赏。如果犯人在规定的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就有受贿的嫌疑,丢掉差使是小事,弄得不好,还要连坐。
第十二种:磔刑。
施刑的方法,是用各种外力把犯人的四肢同时拉扯折断。
   关于此刑的最早记载,可以在古希腊人的书里找到。他们执行磔刑的方法,是将犯人的四肢绑在被人为弯曲的四棵树干上,然后一声令下,同时放开使树干弯曲的绳子,利用树干的弹性拉裂人体。
中国古代和古罗马人,则是用马拉的战车来拉断犯人的头颈和四肢,所以也叫“五马分尸”或“车裂”。著名的秦国丞相商鞅,就是被车裂而死的。
第十三种:腰斩。
就是把死囚拦腰砍断。人维持生命,主要在于脑袋、心脏、肺脏;砍头、戳心、勒住气管,都能使人结束生命。也就是说,要害部位,都在人的腰部以上。如果把人拦腰砍断,虽然也是致命伤,不可能再活命了,但是鲜血流尽之前,一时半会儿的却死不了。腰斩的目的,就是要死囚延长死亡的时间,多受一些痛苦。
腰斩似乎是中国的特产,起于何时固然已经无可考证,至少史书上还有秦相李斯被腰斩于咸阳市上的记载;但是腰斩被禁止的起因,却有一个颇为可悲的故事。
雍正年间,福建学政俞鸿图,本是个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好官,每到科举考试的时候,都要对身边的人严加管教,不得收受贿赂,作奸犯科。但是他身边的人为了协助行贿的考生舞弊,就由外面的仆役把传递的枪替文章贴在俞鸿图的背后,再由里面的仆役偷偷儿揭下来,传递给考生,代人“公开夹带”的俞鸿图却一点儿也不知道。后来事情败露,俞鸿图因此被判处极刑。而监斩官却正是俞鸿图的亲家、侍讲学士邹升恒。邹升恒怕牵连到自己,不敢把皇上的密诏告诉俞鸿图,所以俞鸿图在被送上刑场之前,一直被蒙在鼓里,因此事先家人也没有给刽子手送“红包”。于是,刽子手们不高兴了。他们在一个“斩”字上做了文章,给俞鸿图来了个腰斩。被腰斩的俞鸿图没有立即死去,在地上边滚边爬,还用手指头蘸着自己的血,一连写了七个“惨”字,在刑场上看热闹的人都目不忍睹。后来邹升恒向雍正汇报了当时的惨状,连这个铁石心肠的雍正爷爷居然都心生恻隐,下令从此废除了腰斩之刑。
第十四种:烹刑。
就是把活人扔进开水锅里煮或油锅里炸。中国古代所谓的“斧锯鼎镬”,其中“鼎镬”的意思,就是油炸或水煮。岳飞就是在风波亭被“投入鼎镬”烹死的。还有太平天国的洪秀全,也特别喜欢把不听话的嫔妃绑起来跪在大铁锅里煮,一直煮到皮肉脱骨,行刑才算结束。洪秀全的恶毒之处,是只烹嫔妃的下半身,让她一时半会儿的死不了,以此来惩戒别的嫔妃。
第十五种: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刑,刑具是锯。古今中外都曾经用过。中国古代所谓的“斧锯鼎镬”,其中的“锯”,就是锯刑。
在道观墙上的“地狱图”中,经常可以看见牛头马面用锯锯人的画面。道教的地狱之说,来自佛教。而佛教的地狱中诸般酷刑,其实都是各种人间酷刑的翻版。因此很可能在古代的印度及其周边小国,都曾经盛行过锯刑。
锯刑可以分横锯和直锯两种。横锯实际上相当于腰斩,只不过一个用刀斧,一个用锯而已。据说日本人曾经一度热衷于直锯。他们习惯于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为了延长犯人受难的时间,往往把犯人倒竖起来,从两腿之间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厉害,因为在锯到肚脐的位置以前,犯人的意识都还非常清醒。
第十六种:活埋。
可以分小批量和大批量两种。小批量活埋,是在地上挖一个坑,让犯人站在坑底,然后在他四周填土并踩实。当土填到胸口的时候,犯人就会喘不过气儿来,脸皮憋得通红;等填到肩膀,犯人的眼睛都会努出来,七孔流血,甚至嚼烂了自己的舌头,直到窒息而死。活埋用于大批量屠杀,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就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比起秦始皇的“坑儒”行动来,那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不过后人对于这“四十万”的数字,往往不相信,认为是被扩大了的“虚假数”。
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女人是不允许被处绞刑的。文质彬彬的法国人认为: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晃来晃去,扭动着双腿挣扎,是极不“文明”的事情,所以对女犯必须采用活埋的刑罚。罗马人处罚犯法的女人,往往也采用“活埋”。高卢①人和日耳曼人用活埋对待叛徒和逃兵。哥特人则用来专门处罚好男风者和男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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