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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二审程序。司法考试中的民事诉讼法是一门重点学科,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对待,对于它的考点,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进行了整理总结,希望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能有所参考。

(一)上诉条件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上诉对象

(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调解书不能上诉。

注意:当事人只对诉讼费用负担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2.上诉权利人

(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才有权上诉。

3.上诉期限

(1)判决:15日;(2)裁定:10日。

4.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有争议,用通说)

上诉撤回只有一次机会,一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生效。

(二)上诉的程序

1.上诉的途径

(1)通过一审法院提起(2)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2.上诉状的内容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确定

(1)简单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即为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就是被上诉人。

(2)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3)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上诉请求对准谁,谁就是被上诉人;上诉请求未涉及到的当事人,按原一审地位列明。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原则:仅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法律敎育网

(2)例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3)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

2.审理方式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调解与和解

①二审中的调解

处理方式 具体情形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②二审中的和解: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1)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2)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诉(这里一般是指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四)二审判决与裁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特殊规定

(1)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注意: 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