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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刑初字第1162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利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丽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2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利钢、周某甲、郭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蒋丽平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利钢、周某甲、蒋丽平、赵某、郭某乙及近亲属张彩光、周芬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2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甲、郭某乙和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吴宁街道卢宅二公寓工地,敲窗进入张某戊经营的小店,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硬壳中华、老板利群等香烟5条、阳光利群4包、硬壳中华香烟4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230元。后被告人蒋某甲、郭某乙和张某甲将该工地一办公室内监控设备的电脑1台和监视器等拆下并丢弃。

2012年年底左右的一天,赵某曾带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等人到本市东阳江镇锦源村铁店87号进行踩点,但未实施盗窃即返回。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的一天,此后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和张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锦源村铁店87号黄某乙户,撬窗入户,窃得人民币27000余元、价值人民币30020元的千足金饰品、第四版人民币若干。后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将第四版人民币销赃得款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和张某甲联系被告人蒋某乙帮忙销赃,并约定给予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蒋某乙和周某甲将上述价值人民币30020元的千足金饰品,典当至本市城区西街“良友”寄售行,得赃款人民币25675元。被告人蒋某乙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和张某甲窜至磐安县双溪乡甲口宅村傅某甲户,采用撬窗、撬锁的手段入户,窃得人民币3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518.5的港币9000元、欧元1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元的极品金圣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1条、硬壳中华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16483元的黄金手链1条、戒指2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白金项链、耳钉1副、价值人民币600元的PT950铂金挂件鸡心以及钻石戒指等物,后将窃得的钻石戒指1个,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

2012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和张某甲窜至磐安县双溪乡傅宅村傅某乙户,撬窗入户,窃得人民币7000余元、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硬壳中华香烟1条。

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蒋某甲和张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周某丙户,撬窗入户,窃得照相机1架、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后将该照相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

2011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蒋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张某丙户,溜门入户,窃得白金项链1条、人民币1000余元、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硬壳中华香烟1条。

2012年9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和张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张某丙户,爬窗入户,窃得银手镯、玉手镯、人民币1500元、价值人民币45元的硬壳中华香烟1包等物。

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蒋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王有鱼户,溜门入户,窃得人民币700元及香烟等物。

2012年夏天,被告人蒋某甲和张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王有鱼户,推门入户,窃得人民币数百元钱及香烟数包。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和张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张菊仙户,撬窗入户,窃得人民币40元、黄金脚链1串,后将该黄金脚链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余元。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和张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傅某丙户,撬窗入户,窃得白金项链等物,后将白金项链1条销赃得款人民币1700元。

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郭某乙窜至本市东阳江镇东门村张某丁户,爬窗入户,窃得银元2个。

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和张某甲窜至本市东阳江镇新城村吴刚屏户,撬窗入户,窃得黄金戒指1枚,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