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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普通程序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普通程序。司法考试中的民事诉讼法是一门重点学科,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对待,对于它的考点,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进行了整理总结,希望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能有所参考。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情形的处理方式
(1)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指立案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⑤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文书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有仲裁协议的
①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②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③对方当事人放弃抗辩权的,法院有管辖权:
i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ii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劳动争议案件
①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②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外:
i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五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逾期(四十五日+十五日)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i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原告。
(2)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