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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探析(6)
四、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立法还不可能对这一类型的犯罪规定得尽善尽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认真把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特征等理论根据,正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我们认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把握以下四点:第一,从主体看,一看私分者是否属于国有单位,二看私分决定是否是单位集体意志;第二,从受刑法处罚的人来看,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人员不构成犯罪,执行私分的人员如果没有与决策人共谋策划,在不知情或受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私分活动的,也不宜按犯罪处理。第三,从犯罪对象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如果私分集体公用资产、合伙财产、私有财产等都不构成本罪。第四,从犯罪数额上看,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数额较大,对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小的,可按行政法规给予处罚。另外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也是区分罪与非罪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具体本来讲,实践当中,下列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1)国有单位集体私分在经销活动中收取的回扣、手续费或者其他礼品的。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收取的回扣、手续费以及礼物,其所有权归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即这些财物属于国有。(2)国有公司、企业截留应上缴的利润,而集体进行私分的。(3)国有单位趁单位关、并、转之机,将单位所有的款物集体进行私分的。下列私分公款公物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按违反财经纪律的处分规定给有关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1)国有公司、企业在完成上缴利润、公共提留、公共积累等指标后,尚有大量的赢利,由于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奖金封顶的规定,公司、企业集体决定以各种名义给其所有职工发钱发物。(2)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员指使位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收入集体私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
五、正确区别乱发财物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乱发财物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和扩大工资、补贴标准及范围,以奖金、津贴、补助等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现金、食品和生活用品等。其资金来源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数额较小;发放钱物的形式是在单位财务的账面上发放,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参考《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其性质属于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所发放的资金、物品的来源是否为国家所有,如为单位资金,即为违反财政纪律,不构成犯罪;如为国有资产,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目前,个别行业、部门尤其效益较好的单位,往往巧立名目,发放各种超标准的补贴、奖金,我们认为只要明显违反国家规定,累计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具体处理起来亦不能一概而论。一个十几名职工的单位私分10万元应该按犯罪处理,而一个上万名职工的企业,私分10万元人均尚不足百元,明显不宜按犯罪处理。再者一个单位一次或两次且间隔时间较短即私分国资几十万元理应按犯罪处理,而另一单位次数较多,且时间跨度较大,五、六年的时间才私分国资累计达几十万元,亦不宜按犯罪处理。所以说认定本罪还要根据私分的次数、时间跨度、人均数额等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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