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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定我父私分国有资产罪,气愤
我父是一名老共产党员,曾任一国企法人代表/厂长,上任时该厂已处于停产待破产状态.由于无直接主管单位,且企业大部分人员在家待业,为使企业资产不至于被哄抢,维护社会稳定,我父与厂内中层商议决定使用小部分省里下发的生活费作为值班人员的工资(因为企业实在再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初衷是为维护企业现有设备不被盗窃/哄抢,全部职工并未因此影响生活).可万万没有想到,在我父退休2年后,以此事由立案,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检查机关,不考虑企业困难,不考虑我父的初衷,不看由此带来的社会稳定,令人实在气愤/心痛.这样的人,怎么成了罪人?????? 难道我父的做法违背了和谐社会,我看恰恰相反.在此特简单阐明情况,请专业法律人事谈谈看法.因为我坚信法律无情也有情,法律应尊重事实,而不是简单套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