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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苏省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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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苏省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 (2013-11-11 23:37:28)
标签: 江苏省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南京刑事律师 挪用公款罪 文化 分类: 江苏省规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量刑基准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2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数额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为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量刑时,分别增加六个月、一年确定基准刑。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它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六)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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