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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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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时间:2010-07-03 22:51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点击: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

《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操作指导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八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3)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该公共财物,不准各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该公款,以后要予以归还,这是区别二罪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犯罪案件的认定,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①“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菲定罪处罚;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华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③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人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案例参考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

问题点:19995月,歹进学开始担任农机公司(国有性质)经理职务。为扭转该公司单纯从事农机产品的销售和严重亏损的局面,歹进学经与农机公司其他领导研究,并在本公司职工大会上提出决定成立金华机械厂。为达到逃避公司外债的目的,歹进学同农机公司党委书记商量并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等人汇报,将金华机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办成由其本人负责的个体性质的企业。金华机械厂资金由公司职工和农机公司集资,其有关事宜在农机公司内部会议一并做出安排,并将该厂的生产经营状况反映到农机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向税务部门呈报。20017月间,歹进学将农机公司公款38.7元挪至金华机械厂使用,用于购车及生产资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金华机械厂的企业性质以及歹进学是否构成犯罪。

结果:法院判决歹进学无罪。

理由:金华机械厂虽然是以歹进学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的,但是,成立金华机械厂是经农机公司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并取得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的相关手续,而并非歹进学个人的决定。从金华机械厂的资金来源、职工组成、生产场地、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及挪用款项用途等各方面看,也均不能证明金华机械厂为歹进学个人所有。歹进学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因所在单位经营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其本人并没有从中谋取私人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59日)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