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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知名律师谈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方法
浙江知名律师谈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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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解释,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据此,犯罪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种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另一种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 辩护方案的选择
如果能够确定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方案,关键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警察或者协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的“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如果在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被告人对警察实施暴力行为,恰恰证明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不力;更严格讲,在“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警察的“依执行职务”包含了约束醉酒的人“不实施暴力行为”的内容,如果醉酒的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说明警察没有“依法执行职务”,那么被告人所“阻碍”或者说“妨害”的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执行职务”,也就不是妨害公务罪行为。
辩护律师对侦查卷宗要有透彻把握,主要是把握暴力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该暴力行为超出了一般的合理性、使得警察没有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可能性,那就无法经辩护否定警察的“依法执行职务”,也就无法做无罪辩护了。
另外,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做无罪辩护。
除此,应该慎重选择无罪辩护方案。
二、量刑辩护方法
一般的妨害公务罪案件,由于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是很强,“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的意识很淡薄,如果有缓刑的可能,刑事辩护律师很难介入到案件之中。
1、 如果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律师尽量采取缓刑辩护。
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一般包括被害人人数、致人轻微伤人数、致人轻伤人数、毁损财物数额、造成社会恶劣影响、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持械、煽动群众阻碍等等。
2、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罪的,是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3、 如果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则涉及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务员都有相关保险和保障,可以报销等,被告人只要有赔偿意愿和相关表示,一般就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当然,赔偿数额也与辩护理据有关,尤其与被害人过错有关。如果辩护中能提出“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理据,赔偿数额也就有减少的可能性,通常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诉交易,都是由平时擅长抗辩的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担当。
4、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如:执法不文明、越权执法、执法手段不适当、“钓鱼执法”等等这些要素都是能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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