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广州资深辩护律师、盗窃罪无罪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
广州律师郑盛家 电话:13539960348 法律咨询QQ710766316
传真:020-87696907 办公电话:020-87300392
执业证号:14401200710195420
执业机构: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广州市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8室)
个人网址: E-mail:zsj4353@126.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2-1108室(公交站:1.动物园南门站或东峻广场;2.地铁5号线:动物园站;位于动物园南门斜对面东环大厦11楼,即环市东路与东环路交汇处光大银行楼上,公交线路站点:动物园南门站
133路 192路 209路 210路 221路 233路 236路 245路 256路 278路 280路 287路 301a 30路 522a 522路 545路 549路 810a 810路 886a 886路等)
广州律师郑盛家,精品教育年代毕业于武汉大学,取得法学和汉语言文学双学位。现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广州市注册律师、大学高级讲师、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等专业培训机构实战培训师。1998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开始律师职业,从事专职律师和兼职大学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十五年,经办过刑事、民事、婚姻家庭、商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累计数百余起。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庭审经验丰富,辩论技巧娴熟,办案严谨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积累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和家庭个人投资、消费法律顾问经验。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